PL404.A - 存廢覆核方針程序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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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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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編制基礎和適用範圍
本實施導則根據《存廢覆核方針(PL404)》(下稱「方針」)的規定和實際操作中形成的慣例編制,適用於處理存廢覆核申請(下稱「申請」)的程序性問題。
第2條 存廢覆核程序的參與者
根據方針規定,存廢覆核程序必須包含以下參與者:
  1. 存廢覆核申請人(下稱「申請人」):提出申請的編輯;
  2. 存廢覆核人(下稱「覆核人」):處理申請並裁定處理結果的管理員。
存廢覆核程序進行的過程中,必須通知以下編輯:
  1. 頁面或修訂的創建者;
  2. 被轉介的相關程序中的申請或提請人;
存廢覆核程序進行的過程中,如有必要可以通知以下編輯:
  1. 之前已結束相關程序中行使覆核、裁定處理結果和執行處理結果權限的人;
  2. 之前已結束相關程序中的申請或提請人;
  3. 原存廢覆核、存廢討論或版本刪除中參與討論的編輯,或原快速刪除中提出異議和參與討論的編輯;
  4. 頁面或修訂的主要編輯。
存廢覆核程序進行的過程中,還允許其他有意願的編輯參與討論。

第二章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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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申請的一般程序
申請人應在存廢覆核請求提出,並須依據統一格式填寫被申請頁面的標題、申請執行的操作和申請理由。
被申請頁面現存的,應在現存頁面懸掛列入存廢覆核申請的公告模板
被申請頁面因移動等原因,原存廢討論、快速刪除或版本刪除的存檔或記錄不在當前頁面名稱項下的,應在同時指明存檔或記錄的位置。
第4條 申請的規定事由
申請僅可以下列情形之一為理由提出:
  1. 原存廢裁定人錯誤闡釋存廢討論的共識,或原速刪、版刪執行人的決定有誤;或
  2. 刪除後出現新的證據,而此證據會影響存廢的決定,且已刪條目具資料有助於重撰條目。
以第1款第1項為由提出申請的,應對應說明:
  1. 原存廢的共識應採取的闡釋及其理由;或
  2. 原存廢或原速刪、版刪對方針指引適用的錯誤及其理由。
以第1款第2項為由提出申請的,應列明新證據並說明理由。
第5條 代申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編輯可提出代申請:
  1. 編輯對於存廢討論結果有合理異議,但由於編輯經驗有限而對存廢覆核程序尚不熟悉的;
  2. 編輯對於存廢討論結果有合理異議,而嘗試不合規地重新開啟存廢討論的。
代申請人有義務履行本章所規定的必要申請程序,代申請須滿足本章所規定的必要要求。
第6條 撤回申請
申請人自認為理據不充分或問題已經得到解決的,可提請撤回申請。申請的撤回應說明合理理由,缺乏合理理由並顯著違反《積極態度(假定善意)指引(GD601.1)》懷有惡意的,覆核人有權繼續當前覆核程序。
申請為代申請的,被代理人和代申請人均有權撤回。被代理人要求撤回申請,而代申請人認為需要繼續覆核的,原則上應由代申請人自行提請新的申請;覆核過程中已有較多其他編輯參與討論的,覆核人可以裁定撤回無效並繼續覆核。
撤回依前款宣告無效的,後續覆核以代申請人為新的申請人。
第7條 無效申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無效:
  1. 被申請頁面尚在存廢討論的;
  2. 被申請頁面並無經過存廢討論、快速刪除或版本刪除的;
  3. 意圖濫用覆核程序,攻擊、中傷誹謗或責難其他用戶的;
  4. 意圖濫用覆核程序,純粹為比較不同頁面而進行申請,旨在反對其他頁面的存廢結果的;
  5. 依據本導則第5條所提出的代申請,顯然違背被代理人意願的。

第三章 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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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受理的一般程序
願意處理申請的管理員可進入申請的受理程序,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覆核人受理申請的,應使用狀態模板對標註和注釋,並在處理結果區簽名宣告受理申請後,依據本導則第四章所規定的覆核程序開始覆核。覆核人不受理申請的,應依據本導則第五章所規定的結案程序宣告結案。
第9條 覆核人的迴避
曾以下述形式之一參與待覆核頁面相關處理流程的管理員,不得擔任覆核人:
  1. 原存廢討論的提報、投票與討論、結束討論及目標頁面處理;
  2. 原快速刪除的提報、提出異議、討論和處理;
  3. 原修訂版本刪除的提報、討論和處理。
申請人(包括,代申請人和被代理人)不得擔任覆核人。
第10條 多重受理的禁止
當有一位管理員完成受理程序確立為一個申請的覆核人時,其他管理員不得再重複或平行受理該申請並擔任覆核人。

第四章 覆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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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覆核的一般程序
申請被受理後,覆核人可進行以下操作:
  1. 審核申請理由,及其中所包含的新證據;
  2. 覆核被申請頁面存廢有關的各項程序;
  3. 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據,接受和審核申請人和本導則第2條第2、3、4款所列編輯提供的其他證據;
  4. 自行搜集和展示其他證據;
  5. 向申請人和本導則第2條第2、3、4款所列編輯提問;
  6. 申請曾依據本導則第15條第1款中止的,可審核中止前的各項意見。
第12條 臨時恢復頁面
根據方針規定,覆核人可以依程序臨時恢復頁面。臨時恢復的頁面,須懸掛標註臨時恢復的模板
本導則第2條中除覆核人以外的參與者,可以下列理由申請臨時恢復條目:
  1. 懷疑刪除有誤,惟無法於見到已刪內容前道明理由;
  2. 恢復至用戶頁子頁以便改進條目,解決致刪問題;
  3. 恢復以便社群討論。
僅有無爭議內容可以恢復,再遞交而又無所改進之內容可快速刪除,恢復至用戶頁而又無跡象會改善者則可遭提刪。
第13條 討論和提問程序
覆核的討論應集中在專門的「編輯意見」區,如有必要覆核人可將參與者的自由討論和覆核人的提問分為「編輯意見」和「覆核提問」兩區。
覆核人依據本導則第11條第5項提問的,被提問人如願意回答,應於提問發出後7整日內作答;至遲不應晚於最後一個提問發出後7整日。除非被提問人明確表示拒絕作答或已作答,覆核人應於提問發出後7整日內等待被提問人回應或作答。
第14條 要求介入
覆核人可根據方針規定要求社群介入,開啟一個時長為7整日的討論。討論期間,覆核人認為必要或由參與者提出申請,覆核人可列明理由延長時限。討論時限最多延長至35整日。
覆核人如認為必要,可在要求社群介入時逕行依據本導則第11條第1款的程序臨時恢復條目。
第15條 覆核中止和終止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覆核人可中止覆核程序:
  1. 覆核人在覆核程序終止前認為自己不符合擔任覆核人的規定條件的;
  2. 覆核人在覆核程序終止前因規定條件以外的原因認為自己不適合繼續擔任覆核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覆核人可終止覆核程序進入結案程序:
  1. 非社群介入的覆核已完成所有必要程序;
  2. 社群介入的覆核討論已明顯達成共識或到達時限。
覆核人中止覆核時,應在「編輯意見」區明確宣告和說明理由,並恢復狀態模板的默認狀態,以便由其他管理員重新開啟覆核程序。
覆核人開啟要求介入程序後,無權中止覆核程序。

第五章 結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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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結案的一般程序
覆核程序終止後,覆核人應對處理結果進行裁定,使用狀態模板對處理結果進行標註和注釋,並在「處理結果」區說明裁定理由。
第17條 處理結果
覆核人可裁定以下結果之一,作為申請的處理結果:
  1. 無效申請;
  2. 重複申請;
  3. 請求撤回;
  4. 維持原決;
  5. 發還,或轉介;
  6. 推翻原決,或更新原決;
  7. 無共識,或超時結束。
第18條 處理結果的適用
本導則第17條第1、2項僅適用於覆核人不受理申請的情況,第3項僅適用於申請被撤回的情況;第4至7項僅適用於申請被受理且覆核程序結束的情況。
覆核人選擇適用第6項作為處理結果,但非因原裁定有誤的,應以「更新原決」為處理結果。
覆核人在要求介入程序結束後適用第7項作為處理結果,應以「無共識」為處理結果;因申請人和代申請人未對覆核程序中的提問作出任何回應且現有理據又不足以裁定作出其他結果作為申請的處理結果,而適用上條第7項作為處理結果的,應以「超時結束」為處理結果。其他情況不得適用第7項。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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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7條 第7條第2款所稱標註和注釋的格式
標註顏色為黃色,參數為「*」;
注釋的格式為「覆核中:○○○(對應程序的階段名)」,如,「覆核中:等待回應」。
注16條 第16條所稱標註和注釋的格式
標註顏色為應根據處理結果有所不同:
  1. 選擇本導則第17條第1、4、7項作為處理結果時應在狀態模板以紅色進行標註,參數為「-」;
  2. 選擇第2項時應以粉色進行標註,參數為「rd」;
  3. 選擇第3項時應以藍色進行標註,參數為「wd」;
  4. 選擇第5、6項時應以綠色進行標註,參數為「+」。
注釋的格式為「○○○(處理結果):□□□(對應處理結果所進行的操作)」,如,「維持原決: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