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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ys_721tx (留言) 2015年7月18日 (六) 13:15 (UTC)回覆

有關高揚昇條目的「拆除舊警總管訓隊歷史遺跡、檜木建築群」章節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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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該章節所列來源只有一篇提到拆除內容,但為「強制拆除佔耕戶濫墾農舍、灌溉設施」,並非條目中所述「檜木建造的官舍、監所等設施悉數拆除」。若無法補充來源,將視同「原創研究」而予以刪除。--Kolyma留言2015年10月11日 (日) 09:36 (UTC)回覆

晚點補充,youtube上有很多影片都有拍攝到,都標榜是他的「功績」。
提醒您:重點在於有哪個單位認定或哪位學者主張那些是「歷史遺跡」?如果找不到,那麼形同閣下的「原創研究」。另外再提醒您:最好找出這件事(拆除舊警總管訓隊「歷史遺跡???」、檜木建築群)的「爭議」相關文章或報導(如果真的是「歷史遺跡」,正常的情況一定會有很多報導),並作為來源,否則還是有可能會被刪除。--Kolyma留言2015年10月13日 (二) 17:10 (UTC)回覆
http://blog.sina.com.tw/3496/article.php?pbgid=3496&entryid=573139 ,自己看吧,2007年被拆除前的狀況,作者說「習藝農場的房舍遺蹟」。
因為花蓮、台東不像你們都會區,很多事情都被掩蓋,連他拆除房舍都可以被列為幸福工程了...
這種不正常情況,這樣瞭解了嗎?
確實就是有發生這件事,你把這部落格的情況,跟youtube上的影片兩相比較就知道,原本的遺跡被拆除了。
景美人權園區的水泥建築是歷史遺跡,然後你跟我說山上同年代、用料是木頭的建物不是,有沒有事啊?! 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14日 (三) 14:23 (UTC)回覆
WP:可靠來源: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建立一個網站或是自己花錢來發行一本書,並且自稱是某領域的專家。基於這個理由,絕大多數自行發表的刊物、個人網站以及部落格等都不是可接受的資料來源。建議您到這裡找看看有沒有被列入?--Kolyma留言2015年10月16日 (五) 04:39 (UTC)回覆
(*)提醒:再不提供來源,將全數刪除。--Kolyma留言2015年10月19日 (一) 14:08 (UTC)回覆
隨便你啦,無聊! 請你也把你自己編輯的來源不明處一併處理,一併刪除。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19日 (一) 16:33 (UTC)回覆
再次(*)提醒WP:維基禮儀。我認為重要的早已查證,其餘若您覺得有可疑,請自便。--Kolyma留言2015年10月21日 (三) 14:56 (UTC)回覆
閣下重要性的判斷實在令人捉摸不透...還有真心、誠懇地建議您去修個國文的基礎課程,您一直說「自便」,但前言不對後語啊。用您最喜歡的說文解字邏輯,正常來說如果要表達不滿,通常會用「您若覺得不妥想○○,請自便」,那個「○○」是個動詞,是表達對方如果覺得不妥可以採取的行動。但您的留言○○=「可疑」,你說「若您覺得有可疑,請自便」,我就一直再質疑您、覺得您的編輯十分可疑,是要我自便什麼?繼續懷疑您?繼續對您的編輯抱持可以態度?這可是您說的哦,別怪我。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21日 (三) 15:16 (UTC)回覆
用字遣詞要精確啊,這不是你向來說文解字的一貫態度!?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21日 (三) 15:33 (UTC)回覆

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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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您可能還不了解,當您在所有討論頁或開頭是「Wikipedia:」的頁面中「參與討論」時,您應該在您的留言結尾加入四個波浪號標記(~~~~,可使用 按鈕)來簽名,以使得系統自動將您的用戶名或IP位址以及發表評論的時間加入到頁面中。這些信息在參與討論時對其他維基人尤為有用。謝謝合作。 --Wcam留言2015年10月21日 (三) 17:18 (UTC)回覆

高揚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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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k0113留言2015年10月22日 (四) 03:34 (UTC)回覆


您好,他的家族資訊,並不是我提供的,而是由其他網友所編輯,我只是補充內容。請您參考歷史。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22日 (四) 14:33 (UTC)回覆
其他部份,如果您認為是細節,那請歡迎您適度的「改寫」,而不是像若干網友一樣,不附理由/用自創的見解一味刪除。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22日 (四) 14:43 (UTC)回覆
誤會大了,我才不是什麼追星族...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22日 (四) 14:44 (UTC)回覆

有關Talk:高揚昇#編輯請求-移除關注度模板的ref標籤與分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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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討論頁面的 ref 標籤會造成大家閱讀的困擾,建議儘量少用。該議題內的三組 ref 標籤內容都是分類連結,其實只要比照條目連結並在前面多一個冒號即可,例如輸入「[[:分類:第3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即可顯示為「分類:第3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建議將各行前面的分類相關文字串改為連結,並移除後面不必要的 ref 標籤,謝謝!--Kolyma留言2015年10月27日 (二) 04:19 (UTC)回覆

瞭解,感謝教學。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27日 (二) 13:50 (UTC)回覆

維基百科:建設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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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請停止在別人討論區添加無意義留言這種行為!明明就沒看整個事件過程就到各子章節下

"支持你,他這樣的做法真的很讓人頭痛" "支持你的看法,一起抵制亂編輯的人。"Zenk0113留言2015年11月3日 (二) 00:45 (UTC)回覆

你怎麼知道我沒看過?不要又腦補亂說話了。Lampsshit留言2015年11月10日 (二) 12:41 (UTC)回覆

維基百科:討論頁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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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以下的一些規定有足夠的重要性成為維基百科的正式政策,違反規定的用戶(特別是重複違規的用戶)會受到維基百科的封禁。 不要訴諸法律威脅:不要對維基百科的其他用戶作出訴諸法律威脅,此舉會高度分化維基百科的社群。Zenk0113留言2015年11月3日 (二) 00:46 (UTC)回覆

那你亂說話是要不要道歉啦?!不敢出聲了?Lampsshit留言2015年11月10日 (二) 12:41 (UTC)回覆
依據在哪?你前面那段話不知從哪裡冒出來的,以您前科累累亂說話的紀錄,沒有援引可靠出處(維基方針的連結),很難令人信服。Lampsshit留言2015年11月10日 (二) 13:02 (UTC)回覆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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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閣下的編輯可能讓維基百科的用戶認為您有尋求法律行動以抵制用戶維基百科的意願。請留意,維基百科的法律威脅以及文明政策嚴格禁止此威脅行為。製造此類威脅者可能會被封禁。倘若有對社群或用戶有真正的爭議,請尋求爭議解決。--Wcam留言2015年11月12日 (四) 22:45 (UTC)回覆

請立即停止跟在其他編輯者之後到另一篇條目繼續擾亂的行為。這一行為違反Wikipedia:騷擾方針,倘若繼續,閣下將會被封禁。--Wcam留言2015年11月12日 (四) 23:00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