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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編輯已完成,請檢查。若有其他問題歡迎在我的討論頁下留言。 LClightcat(點擊圍觀喵喵)※交流喵生※留下爪印 2020年9月29日 (二) 13:37 (UTC)
用戶查核通知
編輯2020年11月
編輯申請解除封鎖
編輯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1月30日 (六) 15:31 (UTC)
- 傀儡不只一個,可參考11月的查核結果。特特(留言) 2021年2月1日 (一) 09:46 (UTC)
- 請問您是把帳號借給其他用戶,還是把電腦借給他(們)?然後您到底有沒有持有多個帳號?—AT 2021年2月3日 (三) 09:39 (UTC)
我只有現在使用的這個帳號。我曾在公眾網域登錄過,但我不認為這能夠成封號的理由。 從11月被封號後,我一直未使用維基的編輯功能,直到近日才發現自己被封禁了。而且封禁的理由讓我非常不解,我看到上面寫說: 11月查核結果所顯示的那些帳號,都被認定是我持有的。但這些帳號我並不認識,不知道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關於這次的封號,我合理推斷自己被特定用戶狹怨報復了。據編輯記錄顯示,舉報我的該名用戶 (用戶名:特克斯特https://zhwiki.oracleblog.org/wiki/User:%E7%89%B9%E5%85%8B%E6%96%AF%E7%89%B9),他時常會去破壞我編輯的條目。我看到破壞行為後,會將內容更正回來,該用戶可能對此心生不滿而惡意舉報。
他的舉報我使用傀儡帳號的理由是:"編輯原因與語氣相似",但這顯然僅是他個人主觀的想法,不能成為判定是同一人使用傀儡帳戶編輯的的依據。一般情況下,維基用戶在看到條目內容被破壞後,本來就可能會從編輯記錄裡找到正確內容,(小幅修改後)再直接複製貼上回去。
反倒是該用戶屢次破壞條目,編輯成他主觀認定的內容(隨意刪修且無法提供來源)。當其他用戶改回正確內容、並附帶來源後,該用戶利用對維基管理制度的熟悉,把所有違反他意願的編輯者,舉報成是同一個人的傀儡帳戶,意圖讓所有提供正確內容的用戶被封禁。我認為該用戶已有企圖抹殺他人的發言權、妨礙他人提供正確資訊,讓維基成為他的一言堂之嫌,以上所述行為已嚴重違反維基使用條例,希望管理員明察並做出公正的處理,感謝。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3日 (三) 14:13 (UTC)
- 「反倒是該用戶屢次破壞條目」光是這句話,還有編輯標籤,就能知道C0800095590d也是你的傀儡了,語出同一。還有編輯並非破壞,看回張韶涵的編輯歷史、編輯摘要就能直接 一望而知出來了。可見Wikipedia:元維基用戶查核請求#C0800095590d。特特(留言) 2021年2月4日 (四) 09:21 (UTC)
真的被某用戶的的邏輯打敗欸 「反倒是該用戶屢次破壞條目」對這句話反應這麼大,你是在心虛嗎? 還「語出一同」,你的種種發言只能說明你只會把自己的主觀和想像力放在事實前面。 這句話純粹真實的陳述你的行為,如果有人跟我一樣的想法,只能說明你素行不良,許多人都看到了。頭一次見到像你這樣的人,只要跟你意見不符的,你全部都按頭成同一個人四處亂投訴,封禁別人的發言權。這樣說起來,我是不是可以說: 「用戶特克斯特和我編輯過一個條目,同樣屬於我的傀儡帳號。麻煩管理員也把特克斯特這個傀儡帳號一併封鎖。」維基不是你為所欲為的一言堂,請自重。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4日 (四) 17:31 (UTC)
- 是直接在CU查出來那些都是你開的賬號,編輯傾向且一致。特特(留言) 2021年2月4日 (四) 18:54 (UTC)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4日 (四) 18:09 (UTC)
- CU是無結論(用公共設施和IP),而特克斯特所提供的賬號全部 數據過期了,要憑編輯判斷其是不是C0800095590d的傀儡。--MCC214(Sign | Contributions) 2021年2月5日 (五) 09:55 (UTC)
- @MCC214:要是憑編輯的話其實就直接 一望而知了,還有編輯摘要也看得出。特特(留言) 2021年2月5日 (五) 10:11 (UTC)
- 所有您說過和已確認的傀儡當中,全部都和張韶涵相關頁面有關聯,而且Nivea757575和C0800095590d的編輯類型很相似。--MCC214(Sign | Contributions) 2021年2月5日 (五) 10:46 (UTC)
- @MCC214:是的。兩者在編輯摘要的話語語氣非常相似。特特(留言) 2021年2月5日 (五) 11:22 (UTC)
@AT我在上述的貼文中回答了您的問題,而指控我是傀儡帳號的用戶也在上面陳述了她指控的依據,可以看得出來他判斷/檢舉我的依據,僅是憑藉著主觀認定「語氣類似」就將我認定為傀儡帳戶。上述他回應的內容,更讓其惡意行為欲蓋彌彰。他完全以個人主觀的想像作為指控依據;連「反倒是該用戶屢次破壞條目」 這樣陳述事實且常見於各條目編輯紀錄的語句,都可以被他想像成我使用魁儡帳號的證據。 我會編輯條目是起因於該用戶不停的破壞[張韶涵]條目,頻繁到已經引起其他多位維基用戶的注意。該用戶一直反覆更改同樣的地方、其他人改回去以後他還會出言挑釁。合理懷疑他是透過一直重複編輯同一個地方,釣魚引起大家去修正為正確的內容,再鑽漏洞檢舉所有編輯正確的人為傀儡。 別人不讓維基成為他的一言堂,自然要把錯誤內容更正回來,結果該用戶直接鑽漏洞、利用他的主觀判斷,只要他在編輯戰中遇到不順他意的任何用戶,就會被她打為同一個人的傀儡。我剛甚至收到通知,說他檢舉我是一個編輯了洪嘯工作室條目之用戶的傀儡帳號,這就更搞笑了。 他講的條目我根本沒編輯過甚至連點開不曾有過,但現在只要在任何條目跟他打過編輯戰的任何人,他都要說成是同一人,未免也太自我為中心了,更完全是在蔑視維基公開客觀的精神。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6日 (六) 11:06 (UTC)
- CU是無結論,但是我認為Nivea757575的編輯顯然是錯誤的。加拿大的國籍法規定如下:
- 滿足下述5條條件者,可申請獲得加拿大國籍。
- 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PR);
- 在過去5年間有至少3年居住在加拿大;
- 完成交稅;
- 通過公民權測試;
- 證明語言能力。
- 無論如何,都和Nivea757575所說「在加拿大居住3年就可獲得國籍,不需要證明」是不同的。Itcfangye(留言) 2021年2月15日 (一) 12:47 (UTC)
- 滿足下述5條條件者,可申請獲得加拿大國籍。
加拿大取得永久居民的條件是:須在每5年之中於加拿大至少停留2年,而永久居民可以在5年內於加拿大境內居住3年之後申請加拿大國籍,而加拿大的國籍法中規定滿足下述5條條件者,可申請獲得加拿大國籍。
- 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 在過去5年間有至少3年居住在加拿大
- 完成交稅
- 通過公民權測試
- 證明語言能力。
3.4.5皆為形式上認定手續,而由她生長的背景/時間長短判斷也符合1.2的條件(居住滿三年) 因為僅為編輯摘要,故我只提及了重點內容,如有不清楚的部分,特此說明。
另外補充一點,我指稱的「不需要證明」主要是按台灣本地不成文法的觀點來編輯的,因為「國籍」本身是並不需要特別證明,這其中牽涉到個人隱私,不適合深入探究,只需要由客觀情況/事實推斷即可,於是我也補充了能客觀證明此事實的內容。 台灣許多明星名人都跟張韶涵有相似的成長背景,維基百科上也自然而然的顯示他們擁有雙國籍,也沒有看到其他人的條目有一直被特別要求提出證明,就是因為這牽涉到個人隱私,本就不適合公開披露或要求證明,只要由客觀事實就可以推斷了。所以如果有用戶特別只針對張韶涵這個條目,我自己覺得這樣的操作並不合理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15日 (一) 14:13 (UTC)
- @Nivea757575:您對國籍的無知讓我震驚。我舉個栗子,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規定,「外國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自願歸化我國國籍」。國籍從來都不是一個自動獲得的過程,任何人想獲得非母國國籍都需要進行申請。加拿大的政府網站上有詳盡的國籍申請流程。Itcfangye(留言) 2021年2月16日 (二) 11:30 (UTC)
@Itcfangye :您似乎超譯了我的意思、甚至冠上了我完全沒提到的論點,您可以再重新閱讀我上文所述的內容。
我上文並未提及國籍為「自動獲得」,為了釐清一開始摘要敘述的比較簡略的部分,所以在上文第一段就有提到「而加拿大的國籍法中規定滿足下述5條條件者,「可申請」獲得加拿大國籍。」並也在上文中一一敘述了她「符合申請要件」的原因。
第二段所述的是,個人認為有用戶要求舉出她擁有國籍的證明,是不合理的要求,因為只有出生證明或入籍證明才符合此條件,但這涉及個人隱私,也沒看過維基上哪個名人的國籍是真的拿這些個人身分文件來當referenece。我很簡單的舉個例子,美國為屬地主義,按該用戶的要求,被標記為美國籍的人,是否應該提出出生證明才能證明其具有美國國籍?但這顯然是很不合理的要求,我們也不可能隨意調閱任何人的戶籍/國籍資料,因此在這方面的編輯上,多是參照人物本身的生平資料、訪談、新聞報導等為依據,我也參照了許多維基百科條目編輯的情況,多數名人皆為以這樣的標準進行編寫。
我強調的點一直是:從客觀事實上看,張韶涵符合加拿大移民入籍法規的規定,從其他用戶提供的本人訪談來源也可以看到,她本人也說自己的家在溫哥華,綜合這些證據,即使她沒有出示個人身分文件於公眾,仍可以藉此認定她有加拿大國籍。
所以就如同我前文所述,按維基條目在這欄目的編輯情況看來,用戶參照人物本身的生平資料、訪談、新聞報導等為依據進行編寫即可,無須特別證明。因此若是有用戶特別只針對張韶涵這個條目,我覺得這樣的操作並不合理。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16日 (二) 16:30 (UTC)
「因為只有出生證明或入籍證明才符合此條件」這句是不對的。當事人聲明自己已經取得了x國國籍,或者有可靠來源證實當事人取得了x國國籍,是遠比個人身份文件實用的來源。 Itcfangye(留言) 2021年2月17日 (三) 00:52 (UTC)
@Itcfangye :此種聲明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宣稱即擁有」的邏輯在法理上無法證明個體的法定身份認定),若要嚴格要求法律效力,僅有出生證明或入籍證明才符合。
撇除這點,您認為此種聲明或可靠消息來源可以成為有效證據,但以目前的情況看來,名人有聲明自己擁有何國國籍的也寥寥無幾,「可靠的」消息來源似乎也無確切定義,更多是客觀事實認定。所以就回到了我在上文表達的觀點:在維基編輯者無法取得當事人之出生證明或入籍證明的情況下,這方面的編輯多是參照人物本身的生平資料、訪談、新聞報導等為依據,多數名人皆為以這樣的標準進行編寫,無須特別來源證明。
查閱張韶涵這項條目之前的編輯紀錄,也已經有人提供了加拿大當地報刊報導張韶涵、彭于晏、謝霆鋒等人擁有該國國籍的敘述,若說需要可靠的消息來源補充,相信這也是足夠的,由摘要內容進一步查閱也發現到,提供此來源的用戶也一併將此來源補充於其他名人的頁面(在此之前許多名人的頁面也並未特別標記來源,也並未被請求來源),我認為這樣的參考來源應該也已經足夠了。
但某些特定用戶似乎對張韶涵這個條目的標準與對其他人的特別不同,僅針對張韶涵條目上的加拿大籍做出直接刪除或請求來源的動作,而並未對其他人進行更改。他看到有人提供不符他主觀認定的情況,便逕自將來源刪除,現在更是只要有用戶編輯得不如他意,就動輒出言攻擊並且惡意檢舉,實在讓人不堪其擾。
您一直沒回應到的是,基於維基百科公平公正的原則,若是其他有相似經歷的華人明星在此條目上都並未被主觀刪除來源,僅有這個條目被特別針對的話,是否有違維基百科公平公正的性質?若要要求此條目提供聲明與其他來源的話,是否其他具類似經歷的條目也該被用「一致的標準」要求呢?現在看來,只有張韶涵的條目被這樣對待。如此看來是否可認定張韶涵這個條目被該用戶惡意破壞了呢? Nivea757575(留言) 2021年2月17日 (三) 06:13 (UTC)
您所說的不就是我的後半句話:「有可靠來源證實當事人取得了x國國籍」嗎? Itcfangye(留言) 2021年2月17日 (三) 06:5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