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樂甫,英國殖民地官員,1918年至1934年擔任香港警察司。胡樂甫1898年以官學生身份加入馬來亞政府,1901年被調派至香港。在港歷任田土廳經歷、警察裁判司、潔淨局總監和郵政司等職位。1916年擔任敵對國在港資產監管人,負責處理在港德國僑民之財產。在任警察司(和警察總監)的16年間,他曾經作為持傘遊行案的檢控官,處理小販牌照以及舞院監管問題,分別落實小販管制條例和舞蹈學校管制條例;又負責招收魯警一事。此外,他以不同職位兼任定例局議員凡20餘年。於1934年返英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