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特色條目評選/美國訴黃金德案

美國訴黃金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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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13支持, 3反對 => 入選 核對者:--晃晃留言2013年6月4日 (二) 13:23 (UTC)[回覆]
 

美國訴黃金德案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113,695位元組)

投票期:2013年5月21日 至 2013年6月4日
說明:譯自英文特色條目,應該是聯邦最高法院與華裔有關的最重要案例之一了吧,來源充足,可供查證。特別感謝耶葉爺鼓勵我前來參選。—ALIEN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04:19 (UTC)[回覆]

符合特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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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為這個條目符合特色條目標準,使用#{{yesFA}},說明支持的理由並簽名;
  1.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提名人票。--ALIEN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05:13 (UTC)[回覆]
  2.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詳細。守望者愛孟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05:11 (UTC)[回覆]
  3.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GOOD --Invincible king留言2013年5月21日 (二) 15:00 (UTC)[回覆]
  4.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豐富詳細,有主編者一貫的水準。——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5月23日 (四) 05:24 (UTC)[回覆]
  5.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支持編者的貢獻。——Simon951434留言2013年5月24日 (五) 02:03 (UTC)[回覆]
  6.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客觀,列明充分的來源。--chaus留言2013年5月24日 (五) 14:33 (UTC)[回覆]
  7.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綠鏈不是問題。--Nndd留言2013年5月24日 (五) 20:11 (UTC)[回覆]
  8.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結構嚴謹,內容豐富,語言精煉、顯淺,來源客觀。——19990707 tomy 留言2013年5月25日 (六) 03:32 (UTC)[回覆]
  9.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綠鏈也是符合要求的。--NVMENOR留言2013年5月25日 (六) 09:31 (UTC)[回覆]
  10.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內容充足、語句順暢,參考資料足以支撐全文,段落大致上都有注腳,以支持票作獎勵。—ArikamaI 在沒有人有槍的國度裡,一把手槍的人就是國王謝絕廢話|戰鬥記錄2013年5月27日 (一) 11:11 (UTC)[回覆]
  11.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太忙了忘記投票了。--♥VC XC 2013年5月28日 (二) 01:26 (UTC)[回覆]
  12.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綠鏈的編寫實質上有益於條目的準確擴建。--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5月30日 (四) 03:11 (UTC)[回覆]
  13.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終於讀完了。敘述完備,來源充足,遣詞得當。-- 慕尼黑啤酒  暢飲  2013年5月31日 (五) 15:20 (UTC)[回覆]

不符合特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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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為這個條目不符合特色條目標準,使用#{{noFA}},說明條目不符合特色條目標準之處並簽名;
  1.   不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大量綠鏈,破壞語言中立性。另外,關於條目名稱,「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裡面沒有美國,只有United States,常用的也是合眾國訴黃金德案。而且道理上也是只有政府和個人之間可以發生訴訟關係,國家與個人無法發生訴訟關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5月23日 (四) 02:02 (UTC)[回覆]
    • (:)回應你標出來的4個死鏈,我已經全部修正,可以再檢查看看。另案件的譯名沒有問題,美國訴尼克森案這些都是法學領域通用的譯名,與你說的「道理上也是只有政府和個人之間可以發生訴訟關係,國家與個人無法發生訴訟關係」不符。另及,大量綠鏈和破壞語言中立性,有因果關係?link-en之前是另幾位管理員告訴我可以使用的,怎麼你這裡又不准了?那是要用紅鏈,還是不准用連結?語言的中立性有問題,那可以隨便指一個例子嗎?--ALIEN留言2013年5月23日 (四) 02:33 (UTC)[回覆]
    @Shizhao:我的個人研究-凡是US在前面的翻譯成美國訴,而US在後面的翻譯為訴合眾國。不過如果一定要取捨一個的話,我認為是「合眾國」而非「美國」。--AddisWang (留言) 2013年5月31日 (五) 15:30 (UTC)[回覆]
  2.   不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公民公款」。請校對後再來。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5月29日 (三) 15:59 (UTC)[回覆]
    • (:)回應,全部改成公民權條款了,這只是不同條源上譯名的衝突而已,公民條款只是不像公平權條款那麼普及(尤其是在通俗讀物中),但並不屬於翻譯錯誤。--ALIEN留言2013年5月29日 (三) 16:10 (UTC)[回覆]
  3.   不符合典範條目標準,這個注釋裡面的大量引文,並不屬於只是表明參考來源的腳註。對於特色條目來說是應當中文化的-冰熱海風留言2013年6月1日 (六) 03:27 (UTC)[回覆]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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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這個條目的提名持中立態度,使用#{{中立}},說明理由並簽名;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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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特色條目標準寫作指南,給予意見並簽名。

 入選:13支持,3反對。--晃晃留言2013年6月4日 (二) 13:23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