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
代位權(英語:subrogation,德語:Surrogation,法語:subrogation)[1]乃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例如A君欠B君五萬元,C君欠A君五萬元,A君如無其他財產而又怠於行使其對C君之權利,B君得代位A君而行使其權利,請求C君清償。
行使代位權要件
编辑相關法規
编辑中華民國
编辑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3]
參考文獻
编辑- ^ 頁88,《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代位權,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18-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1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18-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