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旨在透過勞動檢查員書面、實地檢查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以保障勞工權益。[1]這部法律最初於1931年2月10日,由當時尚未遷臺的國民政府公布施行,名為《工廠檢查法》;期間曾於1935年修正部分條文,1993年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案大修《工廠檢查法》,並改名為《勞動檢查法》。[1]立法院則於1992年1月6日完成委員會審查,1月7日通過二、三讀,成為現行《勞動檢查法》的基礎。[2]

勞動檢查法
Labor Inspection Act
狀態:施行中
別名勞檢法
施行日期1931年2月13日
修正次數5
最新修正2015年2月4日
法規類別
行政
勞動部
勞動檢查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勞動檢查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31年2月10日由國民政府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31年2月13日起施行
相關資訊
備註原名《工廠檢查法》,1993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律名稱為《勞動檢查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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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立法院公報處. 〈立法院內政、司法兩委員會審查「工廠檢查法修正草案」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 (pdf). 《立法院公報》. 1991, 81 (2): 181 [2017-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6) (中文(臺灣)). 
  2. ^ 勞動檢查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