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田收租东晋按田亩实数征收赋税的制度。

晋初实行占田课田制,按正丁男占田五十亩,女占田二十亩征税。农民实际占田不足,但要按照规定应占田亩数交税,被迫投入士族门下为荫户,逃避交税,影响政府财政收入。晋室南移以后,北方的世家大族和大批流民涌向江南,导致江南土地分配失衡。晋成帝咸和五年(330年),为解决财政困难,颁布“度田收租”之制,改按实际占田亩数征税。名义上采取分成制办法,按十分之一征收,实为每亩征米三升。为清理田地数量以定收租多少的税亩制。从西晋占田制下的从户税变为从田税,由田租征粟改为征米。旨在消除课田制的弊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并且适当减轻农民负担,但因田多税多,世家大族拒交租米,咸康初年,积欠至五十余万斛。晋哀帝隆和元年(362年),减田租为亩收二升。但仍未能改善政府收入,国家财政收入大受影响。晋孝武帝太元二年(377年)被迫废除度田收税之法,改收口税。即为王公以下每人税米三斛,在役之身免纳。不再以田亩为课税标准,以田税改为从丁税,不问田产多少。太元八年(383年),增为每口税米五斛,从而增加了无地和田少的农民的负担。史学界对其性质说法不一,一说为东晋田租,一说为军事活动时的附加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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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书·食货志》
  • 《税收大辞典》
  • 《农业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