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議定書

禁止在國際衝突中使用生化武器的公約

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法語:Protocole concernant la prohibition d'emploi à la guerre de gaz asphyxiants, toxiques ou similaires et de moyens bactériologiques; 英語:Protocol for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in War of Asphyxiating, Poisonous or other Gases, and of Bacteriological Methods of Warfare),簡稱《日内瓦议定书》(法語:Protocole de Genève; 英語:Geneva Protocol),各締約國同意在戰爭中不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以及使用一切類似的液體、物體或器件,即化學武器生物武器[3]。締約國於1925年6月17日在瑞士日內瓦簽署了該協議,於1928年2月8日開始生效。

日內瓦議定書
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
起草完成日1925年6月17日[1]
簽署日1925年6月17日[1]
簽署地點日內瓦[1]
生效日1928年2月8日[1]
生效條件65國批准[2]
簽署者38[1]
締約方146[1]
保存處法國政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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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日內瓦議定書
日內瓦議定書締約國分佈圖
  無保留條款的締約國
  已撤回保留的締約國
  默示保留的締約國
  未撤回保留而限制議定書條款適用性的締約國
  非締約國
1918年利斯河戰役中受毒氣攻擊的英軍傷員

日内瓦议定书的締約國有140個。[4]

禁止生化武器的國際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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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名稱 效果
1675 斯特拉斯堡協定 歷史上首件限制使用化學武器的國際協議
1874 布魯塞爾戰爭法和慣例公約 禁止使用毒藥與毒性武器(該約未生效)
1899 1899年海牙第2宣言 摒棄使用旨在散佈窒息性或毒性氣體的彈藥
1907 1907年海牙第4公約 增訂禁止使用毒藥與毒性武器
1919 凡尔赛条约 禁止德國使用毒氣
1922 戰爭中使用潛艇和毒氣條約 因法國反對有關潛艇戰的條款而失敗
1925 日內瓦議定書 禁止在國際衝突中使用窒息性、毒性的氣體、液體、材料或裝置,以及細菌戰。
1972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首件國際生物武器裁軍條約,但無核查機制;後續議定書於2001年談判失敗
1993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全面禁止化學武器的開發、生產、儲存和使用,並規定銷毀期限
1998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在國際衝突中使用化學武器明定為戰爭罪2010年修正案擴大禁止範圍含各國內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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