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約
查約(1472年—1530年),字原博,號毖齋,浙江杭州府海寧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查約 | |
---|---|
大明福建左布政使 | |
籍貫 | 浙江杭州府海寧縣 |
字號 | 字原博,號毖齋 |
出生 | 成化八年(1472年)九月初八日 |
逝世 | 嘉靖九年(1530年)三月 |
配偶 | 娶鄔氏 |
出身 | |
| |
著作 | |
|
生平
编辑弘治八年(1495年)乙卯科浙江鄉試第四十名舉人,十五年(1502年)中式壬戌科會試第一百三十一名,三甲第一百一十九名進士[1][2]。正德七年(1512年)八月以南京刑部郎中出為福建按察司僉事,十四年(1519年)平定邵武衛軍士騷亂[3],升山東副使,嘉靖二年(1523年)五月調江西副使,四年七月升福建布政使司左參政,七年正月升福建左布政使,八年十二月升應天府府尹,九年三月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山東,未赴任,因囚犯林汝美等人逃獄,出面攔阻被殺[4][5]。
家族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七十二》:正德十四年三月,初福建邵武府推官高琏欲夺管粮通判冯希哲事任,遂有隙。及希哲别差,琏代之,欲以事陷希哲。会邵武卫军士告支月粮,琏故为延缓,谓出希哲意,众军怒,因教场会操日,王福生等遂拥众三百人入府欲殴希哲,不获,阖城门穷索,希哲为所执,又疑教谕洪鼐、知县萧泮等为希哲营救,亦执而殴之。分巡佥事查约等临谕,众军始散。至是镇巡官捕福生等按问,具狱以请,且劾约及参议陈炫、都指挥周钦等防范弗严,宜究治。都察院议覆,诏福生等首倡乱阶,当处死,姑从轻,各械发边卫永远充军。约、炫、钦俱逮问,希哲改别府,琏罢黜。未几,建宁、福州悍卒效尤,相继煽乱,亦指此为口实云。
- ^ 《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十一》:嘉靖九年三月乙巳,升应天府府尹查约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山东,时约任福建左布政,以重囚反狱被害,事闻,乃升山东左布政邵锡为右副都御史代之。
- ^ 《闽书》:查约字原博,海宁人。弘治进士,以南刑部郎出为福建佥事,治异等,延平、邵武暨福州军相继煽乱,约以单车申谕,衆咸戢服。擢山东副使,进福建左布政使。岁洊饥,下令诸司掾上纳者悉出榖,分贮诸仓备赈。擢抚山东,未行,侯官人林汝美以杀妻论死,系狱中,又车二小剧盗也,与汝美同系,二囚私赂守狱,卒寬其械,遂藏兵瓜中,率衆破狴犴出,杀令,复破府中狱,出衆囚相与趋南门,将入海,约自以故有德于闽,出为化诲,言未脱口而刄已陷胸矣,闽人立祠祀之。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五年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