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镇
民族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乡级行政区划单位,与民族乡相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民族镇的法律地位[1]。
“民族镇”最早在1956年《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2]中提出,此后一些地方政府根据《补充指示》建立了民族镇[3]。1992年7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停止审批民族镇的通知》中,国务院以民族镇不符合宪法规定为由,要求各地“立即停止审批‘民族镇’。已经设立的将另行研究处理办法。”[4]已设立的民族镇的处理办法至今未出台[5]。
1998年《国家民委关于对民族镇问题的答复》指出:“撤销后的民族镇仍应视为少数民族聚居镇,同样适用《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对民族乡的其它有关规定。因此,撤销后的民族镇应当继续享受民族乡的待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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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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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永亮. 乡村振兴视域下新时代民族乡发展路径探析.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0, 41 (3): 23–27. CNKI XNZS2020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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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龚志祥; 田孟清.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29 (1): 33–39. doi:10.13501/j.cnki.42-1328/c.2011.01.022.
- ^ 刘玲. 城镇化进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的挑战. 学术界. 2015, (10): 43–51+325. CNKI SSJI201510008.
- ^ 王俊. 民族乡撤乡建镇、改办的思考——基于昆明市6个民族乡的案例研究.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32 (4): 13–19. doi:10.13727/j.cnki.53-1191/c.2015.04.003.
- ^ 朱玉福. 民族乡小城镇建设的几点思考.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2): 60–63. CNKI XBDR2005020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