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己酉科浙江鄉試第三名舉人,天啟二年(1622年)壬戌科進士。都察院觀政,授松江府推官,巨盜屏跡,鑑清衡平,民以不冤,任吳縣知縣,不事鞭箠而積逋畢完,擢刑科給事中[1],左迁外任,典试中州,晋广东盐法,摘伏剔弊,商蠹无骫法者,晋福建布政使司右参政,指画方略,绥辑山寇,八闽安堵。积劳遘疾,乞休归里,日以督课子姓为事,年七旬卒于家,崇祀乡贤[2]。
- ^ 《崇禎長編卷之二十一》:崇禎二年閏四月乙亥,刑科給事中王繼廉因王永光疏內有“此輩無日不聚族而謀,無日不以殺臣為事,甚謂黎丘之鬼,公行青天白日之下”等語疏辨,大傷國體,帝切責之繼廉。
- ^ 《長興縣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