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毓秀(16世紀—17世紀),瑞明河南開封府新鄭縣[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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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毓秀在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以《詩經》舉河南鄉試,天啟五年(1625年)成進士,獲授淮安推官;七年(1627年)負責主持文武鄉試,取中的士子都有文行。淮安府多奸官,號稱難治,他就任後處理案件明決,部下不敢有所隱瞞,並平反崔氏母子冤屈、判決徐州知州汪心淵的積案;其他如捐出剩餘鹽貨、抑制強寇、開通濟河等政績都歷歷在目,死後入祀鄉賢祠[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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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乾隆《新鄭縣志·卷十六·人物志》:秦毓秀,字瑞明,孝友性成,以《詩》魁萬歷戊午鄉榜,天啟乙丑成進士,司李淮南【安】;丁卯典試文武兩試,所得士皆有文行。淮故多猾胥號難治,毓秀至,忠信明決,吏不敢欺,雪崔氏母子冤、決徐州守汪心淵積案;他如捐羨鹽、戢強寇、開河濟漕皆彰彰在人者。既歿,人請祀鄉賢。 見舊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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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乾隆《新鄭縣志》·卷十六·人物志
官衔
前任:
周京
明朝淮安府推官
1626年-崇禎年間
繼任:
王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