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洪載(1489年—?年),字道與四川重慶府永川縣人,民籍,治《書經》,明朝政治人物。

羅洪載
大明
籍貫四川重慶府永川縣
出生八月初八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成氏龍氏
親屬曾祖羅志高,祖羅瓊,父羅鍪,母許氏
出身
  • 正德十六年辛巳科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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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鄉試第八名舉人。正德十六年(1521年)中式辛巳科會試第一百五名,登第二甲第五十三名進士[1][2]。授户部主事,嘉靖二年(1523年)逮下镇抚司狱,降调湖州府通判[3]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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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羅志高;祖父羅瓊;父羅鍪,曾任學正。母許氏[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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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二十五》:嘉靖二年四月,逮户部管粮主事罗洪载下镇抚司狱。初锦衣卫百户张瑾率校尉杨受等支俸粮通仓,横取狼籍,洪载捕受等按其罪,事连瑾,瑾阳惧求杖以脱罪,洪载不虞其绐己,卒杖之,瑾遂奏洪载擅笞禁卫官校,且以斋日榜掠人。 上怒,令下狱考讯。于是刑部尚书林浚、户部尚书孙交、提督仓场太监陈佑、给事中刘济、张汉卿、安磐、沈汉、葛鴊、张逵等、御史沈俊、杨枢、杨鏊、秦钺、屠侨等、户部郎中张好爵等、办事进士王召等,各上疏论救,请改付法司从公问鞫,并下镇抚司知之。已镇抚司具狱词上,得旨:洪载调外任,瑾夺俸三月。吏部尚书乔守等执奏不允,调湖州府通判。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正德十六年辛巳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