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吉(1444年—?),字以貞,號柏軒,浙江台州府天台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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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出身國子生,后中成化四年戊子科浙江鄉試第三名舉人。成化十一年(1475年)乙未科會試第八名,殿試進士第二甲第二十五名。授刑部主事,十七年十月以事降调陕西凤翔府通判[1],弘治年间官至宁国府知府[2],九年(1496年)正月考察以不謹閑住。著有《柏軒集》。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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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父范起宗,贈貴州左布政使。祖父范士詳。父亲范存儒[3]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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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二十》:成化十七年冬十月庚午,调刑部主事萧璵为云南广南府通判,璵坐沛县知县马时中奏内使郭文经过索取,殴伤人命事,为文所讦,并下刑部狱,俟勘未结,璵时提狱禁,暂许时中出外取冬衣。原问官主事范吉闻将,为缉事者所发,呈于本部举奏之,下璵锦衣卫狱,论赎杖还职。 上曰:璵徇情听嘱放囚出外,难居法司,命吏部调外任。既而吉亦坐呈璵放出时中,而不及其皂隶丁鉴,亦论赎杖还职。 上以吉为原问官,亦调外任。吏部拟云南广西府通判,得旨:调狭西凤翔府。刑部尚书林聪、左侍郎张鎣以不能钤束属官请罪, 上责其不谨而宥之。
  2. ^ 《宁国府志》:范吉字以贞,天台人。弘治初进士,由郎中出任宁國知府,为政平易,造浮桥,修圩岸,雅意造士,重节义孝行,表章先哲。修梅都官祠,建景梅亭,自为记,独其才不羁,为文法所中去,郡人立碑祠祀。
  3. ^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成化十一年进士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