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拍屋指的是由法院委託民間公正第三人代辦拍賣法拍屋

由於法院拍賣之抵押不動產數量龐大,僅由法院之行政系統無法有效消化累積的案件,於是委由民間公正第三人進行。之所以稱為「金拍屋」,乃是因為委託之民間代辦公司名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灣金服),而當時之「銀拍屋」正熱門,於是取「金服公司」之「金」字取代「銀拍屋」之「銀」字,即成「金拍屋」。

與銀拍屋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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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拍屋」其實就是法拍屋,只是執行人不同,也是透過填寫標單競價的方式。與「銀拍屋」之主要差別是拍賣標的物屬性不同(金拍屋為債權;銀拍屋為所有權)、執行方式不同(金拍屋為密封投標;銀拍屋為口頭公開競標)、付款方式不同(金拍屋為一週內繳清全額價款;銀拍屋與一般物件一樣程序)、物件點交與否(金拍屋不一定點交,承買人不清楚屋況;銀拍屋可看屋,對屋況較有保障),兩者都是不景氣下發明之不動產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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