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十二年(1639年)己卯科山西鄉試第二名舉人。授廣東感恩縣知縣,感恩縣為海南瘴癘之地,陳王紀委曲調劑,興學課士。陞刑部主事,秉公執法,不畏強權,任職七個月後歸里[1]。
- ^ 清雍正七年刊本《猗氏縣志·卷之五》:陳王紀,字憲之,己卯鄉試第二人。授感恩知縣。海外瘴癘,地确民頑,委曲調劑,興學課士。陞刑部主政。秉公執法,不畏彊禦。逆商王廷賓,隱貲財數十萬,染指者皆獲重譴,公獨不與陞。徽州知府汪族,以風水搆訟,數載弗能息,公諭以情理,感泣息訟。甫七月,引年歸。生平簡易無文飾,性情磊落,沁水吳相國謂其「喜酒自豪,而取舍大節,無一悖於理」,真定論也。子其生,例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