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报关制清朝的一種受外國干預的海關報關制度。當外國商船來到清朝海關時,需事先將報關單、載貨清單和船舶國際證書遞交給該國在清朝的領事館,領事館與清朝官員一同查驗進口貨物。外國商船繳納關稅後,向該國領事館出具海關給予的商品完稅單,領事館核對完稅單無誤後將船舶國際證書還給外國商船,之後外國商船便能離開海關前往清朝土地販賣商品[1]

领事报关制始於《南京條約》,適用於英國商船。後《黃埔條約》和《望廈條約》均引入針對本國商船的领事报关制。《黃埔條約》還規定,若清朝查貨走私的外國商船貨物,也應通報領事館[2]。而在鴉片戰爭以前,外國商船貨物只能賣給行商,外國商品關稅也由行商代繳[3][4]

參考資料

编辑
  1. ^ 《水客走水 近代中国沿海的走私与反走私 上》. 连心豪连心豪著 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 2005 第62页著 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 2005 第62页.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2. ^ 《海关词汇手册》. 张家珍,陈令令,袁峰编著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2012 第10页. 
  3. ^ 《文明的冲突与整合 “同治中兴”时期中外关系重建》. 何文贤著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6 第65页.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7). 
  4. ^ 《水客走水 近代中国沿海的走私与反走私》. 连心豪著 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 2005 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