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顯(15世紀—16世紀),德彰北直隸保定府安肅縣[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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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顯是弘治五年(1492年)順天鄉試舉人,十二年(1499年)成進士[2],獲授濟南推官,判刑明恕,調任廬州,到正德二年(1507年)入為授與河南道監察御史[3],執法嚴肅,劉瑾挑動他陷害吏部尚書許進,他不願意,而於六年(1511年)外調山東徐州兵備道副使[4]

正德七年(1512年)劉六劉七起義得平定,提督都御史陸完彈劾馮顯和都指揮使楊鼎、漕運都御史張縉、總兵顧仕隆等人失職,他被停止俸祿[5],不久調任九江兵備道副使[6]。到十一年(1516年)他和九江知府黃相不和而遭對方誣陷侵欺紙米價,最終被奪俸三月處置[7],唯任內他能整治法令,使盜賊屏息,辭官後新安劉禮部尚書為他寫詩歌頌[1][8]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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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光緒《樂清縣志·卷八·人物上》:馮顯,字德彰,進士拜御史出按中州,肅清執法,時逆瑾嗾公論冢宰,公不從外遷山東憲副備兵徐州。流寇猖獗,聞公至不敢犯境,及在告林下高風,新安劉大宗伯以詩頌之。
  2. ^ 嘉慶《安肅縣志·卷六·選舉》:進士……明……宏治己未科 馮顯 字德彰,河南兵備副使,有傳……舉人……宏治壬子科 馮顯 見進士
  3.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二十七》:(正德二年六月)丙申授知縣舒晟、張羽、冼光、洪範、吳祺、羅縉、嚴紘、田墀、仇惠、王璠、謝琛,推官馮顯、林季瓊、李雲、賀泰為試監察御史,晟浙江道,羽江西道,顯、季瓊河南道,光、雲陜西道,範、祺雲南道,縉湖廣道,紘山西道,泰廣東道,墀廣西道,惠貴州道,璠山東道,琛南京福建道。
  4.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八十一》:(正德六年十一月癸丑)陞御史馮顯為山東按察司副使,整飭徐州等處兵備。
  5.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八十七》:(正德七年五月戊辰)河南賊趨徐州黃家閘渡河,都指揮楊鼎率兵追之,偽僧首功,提督都御史陸完等劾奏鼎虛增賊級及徐州兵備副使馮顯縱賊渡河,漕運都御史張縉、總兵顧仕隆不能防遏,俱宜究〔治〕。命停顯俸,鼎令紀功官併勘功罪以聞,縉、仕隆降敕切責。
  6.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八十八》:(正德七年閏五月)丙子調徐州兵備副使馮顯整飭九江兵備,以柳尚義代之。先是有旨復尚義為副使,令用之要衝,吏部乃諳以更顯。
  7.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正德十一年八月甲戌)江西九江府知府黃相與整飭九江兵備副使馮顯不恊,遂誣以侵欺紙米價白之撫按官,且謂兵備可革。事聞下廵按御史逮問,因劾相誣監司乞調用,顯亦自處未當宜量治,詔顯奪俸三月,相調用。
  8.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氏族典·第二十五卷》:馮顯 按《畿輔通志》:「顯字德彰,安肅人。弘治間進士。授濟南府推官,讞獄明恕,復除廬州,入為監察御史,核餉甘肅,釐革宿弊。巡撫河南時,逆瑾忌吏部尚書許進,諷顯誣劾,顯不從。瑾怒,矯旨逮之,瑾伏誅,得免。陞山東副使,備兵徐州。改九江,法令大振,盜賊屏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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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慶《安肅縣志》·卷六·選舉
  • 嘉慶《安肅縣志》·卷九·人物上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二十七、卷八十一、卷八十七、卷八十八、卷一百四十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氏族典·第二十五卷
官衔
前任:
劉卓
明朝濟南府推官
弘治年間-正德年間
繼任:
張偉
前任:
許暘
明朝肇慶府推官
正德年間-1507年
繼任:
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