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2年偽造硬幣罪行法令
《1832年偽造硬幣罪行法令》[1](英語:Coinage Offences Act 1832;2 & 3 Will. IV c.34)是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綜合所有與贋製及刮削硬幣有關的罪行。此等罪行之前通常屬叛逆罪。該法令將其降級為重刑罪,並廢除了所有針對偽造硬幣罪行的死刑。
國會法令 | |
英國國會 | |
---|---|
適用地域 |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
參見
编辑參考文獻
编辑- ^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