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中華民國國定古蹟/doc

  • 使用目的:連結臺灣重要古蹟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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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規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級古蹟視為國定古蹟;省轄第二級古蹟視為省定古蹟。由於精省作業之需要,視為省定古蹟之省轄第二級古蹟及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蹟,自1999年7月1日起視為國定古蹟。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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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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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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