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talk:Symplectopedia/741-760

Fxqf在话题“760. 武汉公安局”中的最新留言:12年前

741.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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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人身攻击,只是就事论事。--萌华社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13:59 (UTC)回复

742. 刘志军被半保护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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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被管理员User:Ellery 加入重复模板和恶意的模板,并进行半保护,请问是否合理?--113.64.124.39 (留言) 2011年11月12日 (六) 07:28 (UTC)回复

    • (~)補充:根据维基百科:半保护政策,半保护政策只可用来保护受到严重维基百科:破坏的页面,这个政策不是用来保护具有争议的页面的,因为这会限制了部份使用者编辑页面的自由。管理员在执行这政策时应持与执行完全保护政策时同一样的要求,不论是由他们自行决定还是由其他页面要求的,如请求管理员帮助、请求保护页面或其他相类的页面。

743. 覆函:恐德症快速刪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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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本來只想加外語連結結果捅婁子,實在很遺憾的向您致歉。--俠刀行 (留言) 2011年11月12日 (六) 14:14 (UTC)回复

744.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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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将史密斯猪笼草的移动回退,待我将文献查好后再做改动。因为史密斯猪笼草这个名称很可能是来源于《食蟲植物觀賞與栽培圖鑑》。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13日 (日) 03:16 (UTC)回复

请问关于Pitopang的翻译,有相关参考吗?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13日 (日) 11:23 (UTC)回复

745. 甜蜜小天使(日本電影)快速删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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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创建的页面被提出快速删除,该条目很快会由管理员复核并决定是否保留。

请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若提删理由不适当或您已对条目做了适当修改,请在被提删页面的顶部、快速删除模板下方放置{{hangon}}模板,并在讨论页中说明。您也可以同提删的维基人进行沟通。

提示: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联系管理员,要求他们将删除前的条目内容通过邮件发送给您。 --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11年11月16日 (三) 03:28 (UTC)回复

746. Re:報告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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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我们真该好好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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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被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界定了合理使用,摘录如下: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我想我们对版权的理解有分歧,为什么不和我说说我哪里错了,我该怎么改呢,我愿洗耳恭听。--Fxqf·留言簿 2011年11月17日 (四) 04:05 (UTC)回复

748. 不要闹笑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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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不属于媒体吧?”,问出去就会被人笑。

2万字节的条目去年就通过DYK的条目居然被你说成侵权,我最后一次编辑还是在2月份,要是侵权早有人发现,我只能认为你在搞针对。--Fxqf·留言簿 2011年11月17日 (四) 10:26 (UTC)回复

749. 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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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将甘肃幼儿园重写,宜黄事件回退,我希望你不要再贴条。幼儿园我可以重写,是因为它现在还比较小,改起来比较方便,宜黄事件2万多字节(DYK都通过了,还侵权?),真改要吐血的。

我觉得我们都要学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我也看看你的英文指引。

我希望我们都能冷静地想想,我觉得我们在版权的理解问题上都不是专家,都还要学习。

连杀十人案我也准备回退。--Fxqf·留言簿 2011年11月17日 (四) 11:19 (UTC)回复

750. 关于User:fxqf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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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您在页面存废讨论中提出了宜黄“9·10”强拆自焚事件鞍山连杀十人案2011年甘肃正宁幼儿园校车车祸归入侵权条目的说法,我查阅了条目中列出的参考资料,发现大部分没有被直接使用。User:fxqf也说过编写条目时已经过自己的修改,不是单纯的复制粘贴,应符合维基百科的要求。他已冷静下来提出与你直接交流,希望您能接受。--I.R.A.·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15:16 (UTC)回复

751. 宜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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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新看了一下宜黄事件,拆迁背景大部分改写自关于“宜黄县一拆迁对象泼洒汽油不慎烧伤”的事实情况的政府通告,它属于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所以不侵权。

“处理责任人”属于政府决定(不侵权)--Fxqf·留言簿 2011年11月18日 (五) 05:18 (UTC)回复

752. re报告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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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Aoke1989已经处理--Kegns 2011年11月19日 (六) 07:40 (UTC)回复

753. 弗雷德里克·爱德快速删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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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创建的页面被提出快速删除,该条目很快会由管理员复核并决定是否保留。

请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若提删理由不适当或您已对条目做了适当修改,请在被提删页面的顶部、快速删除模板下方放置{{hangon}}模板,并在讨论页中说明。您也可以同提删的维基人进行沟通。

提示: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联系管理员,要求他们将删除前的条目内容通过邮件发送给您。 --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19日 (六) 17:04 (UTC)回复

754. 奥古斯特·艾德兰·普快速删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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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创建的页面被提出快速删除,该条目很快会由管理员复核并决定是否保留。

请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若提删理由不适当或您已对条目做了适当修改,请在被提删页面的顶部、快速删除模板下方放置{{hangon}}模板,并在讨论页中说明。您也可以同提删的维基人进行沟通。

提示: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联系管理员,要求他们将删除前的条目内容通过邮件发送给您。 --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19日 (六) 17:05 (UTC)回复

755. 保良局羅傑承(1983)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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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看學校網頁的校名圖像就不會見到中間有空格,首頁那個空格應該是意外添上的。其他人打校名時也不會故意打個空格上去,沒有空格比較合理和容易尋找。--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1年11月23日 (三) 03:15 (UTC)回复

我重定向後才發現原來你們在括號後面、「中學」之前還加了個空格。想再重定向才發現原來已有人開了個「保良局羅傑承(一九八三)中學」的頁面,但被你重定向到後來有空格的頁面了。這樣我已經不知道怎樣才能把頁面轉回這個沒空格的頁面,麻煩閣下解決一下。(後話﹕身為校友會副會長,學校冠名校友諮詢會我每次都有出席,局方校方從沒說過校名中間還要加空格的,這是誤會。)--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1年11月23日 (三) 03:28 (UTC)回复

756. Re:關於各國/各國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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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各國及各國籍顯然是指不同的東西,而人物應以國籍分類,而不應以國家分類,例如各國政治人物是指參與各國政治的政治人物還是各國國籍的政治人物?而且參看對照的英文維基,其意思顯然不是各國,而是各國籍,目前中文維基的這種人物分類會產出歧義和許多問題。目前已暫停重定向的工作,但仍希望可以就此作出討論和更正。--黑暗魔君 (留言) 2011年12月3日 (六) 21:13 (UTC)回复

757. 給您一杯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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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提報。已封禁。--Gakmo (留言) 2011年12月5日 (一) 08:06 (UTC)回复

758.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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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如果不管用的话可能得暂时找其他管理员。我一会儿有事可能不在线。-Mys 721tx(留言) 2011年12月5日 (一) 08:09 (UTC)回复

759. Template:PRU-1803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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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Template:PRU-1803」已被列入页面存废讨论列表中,正在討論條目的存廢。这是因为有编者认为这页面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方针,并已经解释了原因。您可以参看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我们欢迎您参与讨论并留下关于页面是否符合方针、应当如何处理等意见;请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12/10#Template:PRU-1803」中留下您的意见,记得使用~~~~签名。您也可以在讨论期间改写您原先的页面,但请不要移除条目页面的条目删除模板。谢谢合作,祝编辑愉快!--卍田卐Justincheng12345 2011年12月10日 (六) 11:16 (UTC)回复

760. 武汉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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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贴北京市公安局?我在编辑说明里说了“参考北京市公安局撰写,……”。--Fxqf·留言簿 2011年12月10日 (六) 12:3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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