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明代内阁首辅大臣张居正推广全国的经济改革制度
(重定向自一条鞭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徭役制度,发明者为桂萼,由张居正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最主要是“并傜役田赋杂税为一条。”

最早在余姚平湖二县已实行“均徭一条鞭法”:“凡岁编徭役,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有专家指出:“从历史看来,一条鞭法的产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改革役法,田赋方面的改革是由于役法的改革而来的。”[1]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简化税制、增加收入、方便征收税款。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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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前期赋役制度繁琐复杂。田赋缴纳实物,夏税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或以丝绢、钱银等折合米麦价值而缴纳。对户丁所课的力役,由里甲各户轮流应役,亲身服役称“力差”,纳银代役的称“银差”,此外尚有修河、修仓等不定时的杂役。随着商业贸易日益发达,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力役变得扰民和不便。加上土地买卖频繁,户口迁徙转移,使里甲制趋于崩坏。豪强富户舞弊隐匿,官吏差胥、里甲等互相勾结,以赋役转嫁于贫民下户,富户反得逃避。贫农人口遂大量流亡,土地荒废,赋役制度混乱而分派不均,亟需改革和简化。宣德正统年间,徭役繁重,壮丁尽行,役及老幼,俱奔走不暇,妨碍耕种农时。另一方面,英宗正统以来,银两已甚普遍,银以重量计算价值,辨别容易,价值稳定,民间乐用,渐取代钞钱而成为通货。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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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放弃征收实物与劳力,州县仍以原有税额为基础,按比例分摊到田地和人丁上,各种田赋、徭役、杂税一律合并计算,征收银两。一条鞭法包括四点内容:1.明初规定里甲十年一役的轮流服制度,改为每年出银代役;2.把力役分摊于田赋,每一丁出银若干,定每亩田出银若干;3.赋役皆折纳银两;4.赋役的催征、收纳和解运,不再由百姓助理,改由官府统筹自办。换言之,一条鞭法就是以徭役、田赋合而为一的征税制度。

推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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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先施行于南方之浙江、江西、南直隶、两广、福建省等地,后来推行至北方。英宗正统元年(1436),明朝在长江以南连输困难地区课征田赋,大都已由米麦改折为银,按每石折银二钱五分的比率来征收,称“金花银”。嘉靖初年部分地区开始实行一条鞭法,嘉靖十年御史傅汉臣曾上疏议论其得失。江西方面,嘉靖三十五年巡抚蔡克廉倡议一条鞭法,其后提学副使王宗沐亦建议,因贵族、官绅反对,没有实行。嘉靖四十五年巡抚周如斗又筹划其条例,因病卒官。隆庆二年巡抚刘光济上疏请行,得到批准,遂通行全省。浙江方面,嘉靖四十年以后巡按御史庞尚鹏曾多次改革赋役制度,最后实行一条鞭法。万历四年他任福建巡抚,亦力行一条鞭法。南直隶方面由巡抚海瑞执行,推行甚力。两广在万历五年至十二年间多数地区亦盛行其法。万历元年至十年间,张居正执政,极力支持一条鞭法,推广至河南、山东、湖广、北直隶等处,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土地,确定田亩数目,也有助此法之实行。到万历十五至十七年,云贵、四川、山西、陕西、甘肃都相继施行。至此全国各省皆实行一条鞭法。

得失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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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的田赋制度,沿袭唐宋以来两税法旧例。一条鞭法使田赋缴纳以银子为主体,则打破二三千年来的实物田赋制度。明太祖实施的里甲制“画地为牢”,把农民限制在土地之上,欲使农村经济自给自足,职业分工则世袭不变。几十年间里甲制即破绽百出。人口大量转徙逃亡,户籍与田亩册亦失去实际作用。摊丁入地的做法遂应运而生。一条鞭法使赋役的缴纳,一律折收银两,以货币方式代替力役和实物完税,项目简单,既避免胥吏里长、地方豪强等营私舞弊,亦适应明代货币经济和贸易和发展。丁、田两项较难隐匿,定为赋役标准,可使有丁有田的人户无从避税,较为公平。而且赋役以货币形式缴纳,由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使验收与运输工作更为简便,人民不再受各种税项催收之扰。再者,一条鞭法按田地面积收赋税,减轻无田的雇农、少田的贫农的力役负担,转移到田多的富农地主身上,较为公正平均;使无田的人对徭役的负担减轻。

一条鞭法的缺点是,专责有田的农民、工匠商贾等皆无须负担赋役;而且不论田地肥瘠、户口人丁多少,皆按田亩划一征税,亦有不公匀之嫌。南北经济情况不同,北方贫民身无长物,亲自充役犹可以,要交纳银两则不堪重负,故此法则不宜于于人力过剩、经济落后的地方。农民亦须于完税期限前卖出谷物换银纳税,容易使谷价压低、银价抬高,双重损失。一条鞭法亦方便政府加派赋税杂役,明末的辽饷、剿饷、练饷等皆额外摊分于田赋之上,加重百姓负担。长远来看,一条鞭法因势利导,承认和适应了中国社会经济的重大变迁。清代、民国的田赋制度,大体上仍继承一条鞭法系统,可见此法实不失为切合实际的制度。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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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仁宇著,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三联书店,2001)。
  • 梁方仲:《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
  1. ^ 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的论战》,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第3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