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行政区
历史行政区
东北行政区,简称东北大区、东北区,是1949年成立的一个大行政区[1],大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前设立[2],1954年6月19日撤销,所属省级行政区由中央直辖[3][4]。
东北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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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大行政区 | |
1949年—1954年 | |
东北行政区所属地区 | |
首府 | 沈阳市 |
历史 | |
历史 | |
• 成立 | 1949年 |
• 废除 | 1954年6月19日 |
今属于 | 东北三省、内蒙古赤峰市(当年南部3县3旗)、河北省承德市、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北京市怀柔区北侧部分 |
东北行政区本级设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军区三套班子,大区治所均设在沈阳市[5]。东北行政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亦设于沈阳市[6]。
历史
编辑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东北行政区设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等4个直辖市,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松江省、黑龙江省、热河省等6个省、旅大行署区1个行署区。
1950年10月5日,东北人民政府命令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7][8]。调整后,东北行政区设5个直辖市、6个省。
1953年,中央决定将吉林省所辖的长春市,松江省所辖的哈尔滨市改由中央直辖。[9]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东北人民政府,设立东北行政委员会。[10]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行政区所辖各省市改为中央直辖[3]。
行政区划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49年). [2015-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8-31).
- ^ 陈潮、陈洪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地图集 1949-1999》. 中国地图出版社. 2003年10月. ISBN 7-5031-3184-5.
- ^ 3.0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4年). [2015-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 ^ 中华法学大辞典: 宪法学卷.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5: 123.
- ^ 新中国六大行政区设立与撤销始末. [2011-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2-10).
- ^ 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分院先后建立. 责任编辑:韩绪光. 中国法院网,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10-22 [2021-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9) (简体中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0年). [2015-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1年). [2015-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3年). [2015-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2年). [2015-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