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级行政区

中國歷代一級行政區

中国一级行政区,或称国家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是指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划,在历史上曾有不同的称呼。

古代 编辑

先秦 编辑

东周以前的中国尚未产生中央集权制,因此也尚未产生行政区划的概念。直到东周时期,各诸侯国在相互征战、争夺领土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领土的控制,而形成各自的行政区划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郡县制

州郡制 编辑

  • 秦朝时期,在被灭的六国故土推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三十六郡。郡的权力分别由民政官郡守、军政官郡尉、监察官郡监掌控;郡守的副职称为郡丞。
  • 西汉时期,恢复分封,各诸侯国下辖郡,合称郡国制推恩令颁布以后各国辖境不断缩小,后期与郡平级。郡守在景帝时改称太守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起实行刺史制,朝廷派遣刺史巡查各郡国,刺史的巡查范围称为刺史部。刺史的官衔多以上古九州命名,因此刺史部俗称为,共有14个。国都长安及其周边的巡查由司隶校尉负责。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设西域都护府
  • 东汉时期,在西汉基础上将朔方部省入并州部交趾部改称交州部,西域都护府改为长史府。后期为平叛治乱,赋予一些刺史军政大权,而改称州牧
  • 三国时期,魏国下辖司隶和12州,吴国下辖4州;蜀国下辖益州。
  •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21州。
  • 东晋以后,南北方各国出于领土狭小、难民迁徙、开垦新地、分封奖赏等原因,不断地拆分原有州郡、设立侨置州郡,甚至出现一州仅辖一郡一县,行政结构叠床架屋,混乱不堪。
  • 隋朝时期,文帝开皇三年(583年),整理全国区划,州郡两级合并为州一级。炀帝大业三年(607)又改州为郡。

道路制 编辑

行省制 编辑

  • 元朝时期,民政方面的最高机构中书省直辖由河北、山东、山西、山后等地组成的腹里,并派出10个常态化的行中书省管理全国其他地方,简称行省。此外还有一些非常态化的行省,如征东行省交趾行省荆湖占城行省缅中行省等。监察方面的最高机构御史台集庆奉元两地设置行台,分别管辖长江以南和潼关以西的监察事务。宗教方面的最高机构宣政院管辖全国的宗教事务,兼管吐蕃故地的行政事务。

 中华民国 编辑

大陆时期 编辑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宣称的行政区划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大致上仍暂时承袭清朝旧制,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蒙古青海3个地方胶澳淞沪等2省级商埠,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国民政府完成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置)等9个特别市(即直辖市)。

1945年后,国民政府将东北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澎湖,台湾成为行省之一。并将海南岛及南海诸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截至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底撤退至台湾前,中华民国全国设35个省、12个直辖市、2个地方、和1个特别行政区。

编号 名称 简称 政府驻地 地区 编号 名称 简称 政府驻地 地区
01 江苏省 镇江县 华中 20 甘肃省 兰州市 华北
02 浙江省 杭州市 华中 21 宁夏省 银川市 塞北
03 安徽省 合肥县 华中 22 青海省 西宁市 西部
04 江西省 南昌市 华中 23 绥远省 归绥市 塞北
05 湖北省 武昌市 华中 24 察哈尔省 张垣市 塞北
06 湖南省 长沙市 华中 25 热河省 承德县 塞北
07 四川省 成都市 华中 26 辽宁省 沈阳市 东北
08 西康省 康定县 西部 27 安东省 通化市 东北
09 福建省 福州市 华南 28 辽北省 辽源县 东北
10 台湾省 台北市 华南 29 吉林省 吉林市 东北
11 广东省 广州市 华南 30 松江省 牡丹江市 东北
12 广西省 桂林市 华南 31 合江省 佳木斯市 东北
13 云南省 昆明市 华南 32 黑龙江省 北安市 东北
14 贵州省 贵阳市 华南 33 嫩江省 齐齐哈尔市 东北
15 河北省 清苑县 华北 34 兴安省 海拉尔市 东北
16 山东省 济南市 华北 35 新疆省 迪化市 西部
17 河南省 开封县 华北 36 海南特别行政区 海口市 华南
18 山西省 太原市 华北 37 西藏地方 拉萨 西部
19 陕西省 西安市 华北 38 蒙古地方 库伦 塞北

至于外蒙古,国民政府在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1953年,联合国大会505号决议通过中华民国控告苏联案,撤销承认,认为其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并在1955年否决蒙古人民共和国(今蒙古国加入联合国的诉求。尽管如此,日渐迫于苏联以及美国的压力,中华民国代表团只能选择于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国也在该年正式加入联合国),不限制其在国际社会活动。

台湾时期 编辑

1949年国共内战后,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台湾,丧失对大陆各省、直辖市、地方、特别行政区等一级行政区的治理权,仅实际管辖台湾省与部分福建省(包含金门乌坵马祖列岛);但宣称在法统上仍是大陆地区的唯一合法政府,也撤销对外蒙古独立的正式承认。故中华民国政府迁都台北市后,仍依照定都南京时之行政区域绘制《中华民国全图》,最新版由内政部于1998年绘制出版,之后未再对大陆地区行政区划进行发布[2]

由于政府迁台后,省的功能与中央政府的重叠性太高,为顾及地区发展,将台北市高雄市分别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为直辖市,但当时台湾省仍涵盖绝大部分的领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部分内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虚级化”,其原本拥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台湾省在这次的修宪之下,省级组织被大量精简,功能也大幅萎缩,才解决此一问题。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关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将与蒙古国之间的边界以国界标示,实务上默认外蒙古的独立;另大陆地区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现状标示。相关政府机关对大陆地区之行政代号亦逐步废止,例如:行政院主计处主管之“中华民国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域代码”于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适用[3];政府所发表之“中华民国年鉴”也于2005年起不再将大陆地区列于“土地”一章之中[4]。此后政府文献中仅列出实际统治区(即台湾地区)之行政区划。

依照中华民国政府实际管辖之领土范围,全国共分为2、6直辖市[5]。1998年中华民国政府实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将省级机关“去任务化”后,省级机关所有行政组织及业务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级机关已无任何实体办公场所或驻地。

省名 简称 省政府所在地 直辖市名 简称 直辖市政府所在地
台湾省 不适用 台北市 信义区
福建省 不适用 新北市 新北 板桥区
桃园市 桃园区
台中市 西屯区丰原区
台南市 安平区新营区
高雄市 苓雅区凤山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的行政区划
  • 1949年起全国划分为六个大行政区,简称大区。中国共产党此前统治时间较长的华北、东北两大区政府称人民政府,其他大区政府称军政委员会。
  • 1949年全国下辖30省、内蒙古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西藏地方昌都地区,共计50个一级行政区。
  • 1953年全国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共计47个一级行政区。
  • 1954年全国下辖25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共计31个一级行政区,同年废除所有大行政区。
  • 1958年,天津市降级为河北省辖市,并迁省会于此。
  • 1965年全国下辖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共计29个一级行政区。

目前全国共有34个一级行政区,含23个省(包括台湾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代码 名称 简称 政府驻地 地理大区 代码 名称 简称 政府驻地 地理大区
11 北京市 通州区 华北 43 湖南省 长沙市 中南
12 天津市 河西区 44 广东省 广州市
13 河北省 石家庄市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14 山西省 太原市 46 海南省 海口市
15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50 重庆市 渝中区 西南
21 辽宁省 沈阳市 东北 51 四川省 川/蜀 成都市
22 吉林省 长春市 52 贵州省 黔/贵 贵阳市
23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53 云南省 滇/云 昆明市
31 上海市 黄浦区 华东 54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32 江苏省 南京市 61 陕西省 陕/秦 西安市 西北
33 浙江省 杭州市 62 甘肃省 甘/陇 兰州市
34 安徽省 合肥市 63 青海省 西宁市
35 福建省 福州市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36 江西省 南昌市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37 山东省 济南市 71 台湾省 台北市 华东
41 河南省 郑州市 中南 81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南
42 湖北省 武汉市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
注:省政府驻地惯称省会,自治区政府驻地惯称首府。台湾台澎金马)由中华民国自1945年(台湾省的台湾澎湖)/1912年(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统治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之台湾省,省会为台北,但行政区划则注明资料暂缺。相关背景请参阅台湾省台湾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
行政机关
(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

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监察委员会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行政会议 特别行政区政府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律政司 廉政公署/申诉专员公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行政会 特别行政区政府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检察院 廉政公署

参考文献 编辑

  1. ^ 辽朝“五京道”存否之争. www.cass.cn. [2022-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9). 
  2. ^ 台当局弃用「中华民国全图」. [201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23). 
  3.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201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1). 
  4.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 [201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09). 
  5.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頁. [201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9). 
  6. ^ 6.0 6.1 中国的行政区划——省级行政单位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7. ^ 7.0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人民网
  8. ^ 香港基本法. [2015-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7). 
  9. ^ 澳門基本法. [2015-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6).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