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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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行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构成。由于香港、澳门《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存在独立的司法机关终审权,此体制只适用于中国内地。在党领导一切的思想下,中国共产党的政法委员会主管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事实上受其指导[1]。
政法机关
编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从中央到县级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实施对审判、检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的领导。
审判机关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可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不单独设立行政法院。
检察机关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可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它独占行使公诉权、同时行使批准逮捕权、逮捕权、抗诉权、对涉及贪污、玩忽职守、侵犯人民选举等特定犯罪有自行侦查权。
公安机关
编辑公安机关是中国内地的刑事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民事纠纷调解等准司法职能。
公安机关同时也负责户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登记、口岸边防管理、等其他事务。
现在中国内地的看守所由公安机关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国家安全机关
编辑国家安全机关由国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厅、局组成,原来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但是业务上比较独立。负责反间谍和重点场所的保卫事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其负责的范围内行使警察权力,必要时可以凭《国家安全任务执行证》调动其他警察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协同执行任务。[来源请求]
司法行政机关
编辑中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从革命时期的行政机构发展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可分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司法厅,直辖市司法局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司法局是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县、县级市、市辖区司法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乡、镇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
机构设置
编辑以地市司法局为例,一般设有:
- 内设机构
- 办公室
- 政治部
- 纪检监察室
- 基层工作科(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
- 法制宣传教育(普法)科
- 计财装备科
- 法制法规科
- 强制戒毒科
- 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监狱
编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人事制度
编辑法官等级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五条,法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
- 首席大法官;
- 大法官:一级、二级;
- 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对应关系如下:
-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
-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
-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
-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
-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
- 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
-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
- 科员:四级、五级法官。
检察官等级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六条,检察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
- 首席大检察官;
- 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 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对应关系如下:
-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检察官;
-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检察官;
-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检察官;
-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检察官;
-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检察官;
- 乡科级正职:一级检察官;
-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检察官;
- 科员:四级、五级检察官。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凤凰网. 2014-10-28 [2019-0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8).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来源
编辑- 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