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一国两制的特殊省级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简称特区,是指一个国家内为特别的目的、或区别于其他地方行政单位,而设立的自治地方或地区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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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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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分类省级行政区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创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创建时间1997年
数量2个[1](1999)
下级(香港)、堂区(澳门)(非政权性区域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两个相当于省级的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均位于广东珠江口。两地亦合称为“港澳”或“港澳地区”

澳门原为中国明朝领土,后被葡萄牙所占领;香港则原为中国清朝领土,后被英国先后割让香港岛九龙半岛)及辟为租界新界)。两地与中国本土分治的政治格局维持至20世纪后期。

由于香港新界地区的租期至1997年届满,衍生了香港前途问题。此时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故藉两者之间开展了香港前途问题的谈判。根据1984年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和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香港主权由英国交还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2]。中国政府并在澳门回归后,使用同样的方法,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于大多数政务(除国防外交)实行高度自治,其国内法律基础是基本法、国际法律基础为《中英联合声明》及《中葡联合声明》。

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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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应因台湾问题,提出统一台湾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构想。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该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中保持不变,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源

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第十二条,特别行政区是在必要时得设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国省级行政单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目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3][4][5][6]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首长称作为行政长官(俗称“特别行政区首长”,简称“特首”)。港澳特区的官员必须分别由港澳出身的人士担任。

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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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澳门法例香港人澳门人不一定是中国籍,而可以是英国籍、葡萄牙籍或其他国籍。任何国籍人士只需要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或澳门、通常居于当地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或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即可以成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7]

香港、澳门与中国内地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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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大陆
国旗和区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国徽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认为联合声明已无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认为联合声明已无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司法首脑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
法律框架 基于英美法系香港法律 基于大陆法系澳门法律 基于社会主义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政府首脑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最高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监察机关 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终审裁判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香港警务处 警察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治安 香港警察 澳门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军事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货币管理机构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货币 港元 澳门币 人民币
官方语言 粤语英语普通话 粤语葡萄牙语普通话 普通话
官方文字 繁体中文英文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葡萄牙文简体中文 简体中文
道路通行方向 左行右舵 右行左舵
对外事务 有限(对外交、防务等国家行为司法管辖权 全权
驻外机构 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中国内地海外
香港经济贸易文化办事处台湾
澳门经济文化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外交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护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护照签发机构 入境事务处 身份证明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奥运会代表团 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香港代表团 不设(亚洲运动会另设亚洲运动会中国澳门代表团 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代表团
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在香港澳门实施的特别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居留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香港居留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澳门居留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
实际管辖范围  
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
 
澳门半岛氹仔路环路氹城
 
中国大陆海南岛南海诸岛

县级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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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分类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创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创建时间1968年
数量1个(2015)
应用范围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级政府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下级卧龙镇耿达乡

除了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中国内地在地方行政上也具有名为“特别行政区”的单位,但其性质则与前者甚为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还设有县级的韶山特别行政区、庐山特别行政区、双湖特别行政区。

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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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四川省汶川县卧龙特别行政区成立,同年7月改名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与保护区管理局合署办公。卧龙特别行政区是四川省的一个特殊政区,现有人口5343人,由卧龙镇耿达镇组成,行政区划属汶川县,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管辖,但实际管理则是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卧龙特别行政区的辖区与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全重合。

六枝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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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西南煤矿建设指挥部,负责六枝、盘县水城等地的煤炭勘探、矿区建设工作。1965年4月29日,成立六枝矿区,矿区人民委员会驻六枝,归贵州省管辖。1966年2月22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66)第119号文批准,六枝县普定县镇宁县划出八个公社设置六枝特区,六枝县复名郎岱县。1967年底,西南煤矿建设指挥部从六枝迁到水城,将指挥部改为六盘水地区革命委员会筹备领导小组,六枝特区划归六盘水地区领导。

台湾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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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从未放弃对中华民国实控地区、即所谓“台湾地区”的主权主张。该地区以台湾澎湖群岛为主体,有金马东沙外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行政区划体系中,大体沿用中华民国行政区划的划分。法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台湾、澎湖列岛划为台湾省,其余分属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

1981年9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与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以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两党举行对等谈判。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就叶剑英的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从宪法层面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薛顿贺尔大学教授杨力宇时提出[8]

1992年10月12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即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我们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9]

邓小平对于未来两岸统一以后的政治构想,是以省级特别行政区的方式管理台湾,但台湾比香港澳门更具有自治权,如军队、外交、司法、政治制度等,被归为邓小平理论的一部分。确立政府的态度,首先尊重维持现状,其次统治为基本路线。但这种构想当前则不为台湾民众所广泛接受。而依据2011年国立政治大学和2013年TVBS等机构所做的民意调查,皆显示大部分台湾人支持“维持现状[10][11]

2017年,根据台湾自由时报引述香港传媒报导,有学者建议在厦门设立“台湾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来作为试验“台湾特区护照”,以此开始渐进式的解决台湾问题。[12]

直至2022年4月,台湾民意基金会的民调显示有52.8%民众认为要台湾独立,另有22.4%民众是期盼“维持现状”,仅11%民众认为要“两岸统一”。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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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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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曾设置若种特别行政区,通常作为行政区预备改制前的过渡性区划。大致可归类为:

抗日战争期间,日占区的日伪政权亦有设置特别行政区划。如伪河北省设置的真渤特别行政区真定行政区。此类行政区隶属于,下辖。有当代研究者认为,“与相比,军事色彩更浓”[13]:147

特别行政区 性质 后继建制 设置年份 所在位置(地图)
察哈尔特别区 建省前行政区划 察哈尔省 1914  
绥远特别区 绥远省 1914  
热河特别区 热河省 1914  
川边特别区 西康省 1914  
海南特别行政区 不适用[注 1] 1949  
威海卫行政区 外国归还领土 抗战胜利后改为威海卫市,为山东省省辖地区 1930  
东省特别区 九一八事变后,中东铁路沿线地区被日军满洲国占领 1924  
陕甘宁边区 地方武装割据区域 1947年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国民政府认定为非法叛乱区域 1937  
西藏地方 历史文化或地理环境特殊 不适用[注 2] 1928  

未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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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金马离岛特别行政区:中华民国未来规划走向中,曾出现六星计划。2008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候选人谢长廷认为各县市的国际能见度都很低,依各地的行政区编制,地方的人才以及能力也不足,主张将台湾分成六大地区(省或州),再加上澎金马合并为离岛特别行政区,中华民国的国际竞争力才能大幅地跃升。而另外前中华民国副总统吕秀莲提出过“四省两特双首都”的规划,其中也包括澎金马离岛特别行政区。但最终并未实现该计划。

山地特别行政区:前中华民国副总统吕秀莲曾提出“四省两特双首都”主张,是以河川流域划分为北、中、南、东四个行省,设置山地与离岛两个特别行政区。但最终皆未实现该计划。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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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依预定计划建省,1950年海南战役后,海南特别行政区仍实际控制的南海诸岛转由高雄市代管,2003年名义上的《组织条例》正式废止撤销,海巡署目前接管防务。
  2. ^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时西藏已经宣告脱离清朝独立,然而始终未获清廷及后续的中华民国政府承认,至1951年中共解放军开入西藏,独立方告结束,虽然中华民国实际上已经无法统治中国大陆,但于法理上仍未变更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主张,也包括西藏(还包含昌都地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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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7-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18).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英双方 ,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北京. 1984-12-19 [2020-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28) (中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行使主权。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3. ^ 中国的行政区划——省级行政单位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人民网
  5. ^ 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條. [2015-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7). 
  6. ^ 澳門基本法第十二條. [2015-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6). 
  7. ^ 入境事務處:居留權.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25). 
  8. ^ 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設想. 1983-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23). 
  9. ^ 存档副本. [2019-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8). 
  10. ^ 「民眾對當前兩岸關係之看法」民意調查 (PDF).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3-12-16). 
  11. ^ 最新民調 71%民眾希望台灣獨立. 苹果日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3) (中文). 
  12. ^ 北京將發行「台灣特別行政區護照」?陸委會駁謬議. 台北: 自由时报. 2017年7月3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8月1日) (中文). 
  13. ^ 傅林祥. 《抗战时期日伪河北省政区变迁》. 历史地理(现名:历史地理研究) (上海市: 复旦大学、中国地理学会). 2014, (2014年第1期): 142—153. ISSN 2096-6822 (简体中文).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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