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
组织上级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组织法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联络方式
全国政协办公楼
实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3号
机构沿革
成立时间1988年

沿革

编辑

政协第一至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要形式是工作组。1949年10月18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周恩来的提议,决定成立8个工作组:政治法律组、财政经济组、文化教育组、外交组、国防组、民族事务组、华侨事务组、宗教事务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各工作组设正、副组长,由常务委员会指定;组员由在北京的全国政协委员报名参加,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代表人士参加。各工作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中央人民政府审议法案,提出建议,反映意见,宣传、解释政策法令。各工作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1]。1954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若干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每组设组长、副组长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指定。”[2]1955年,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改设为8个工作组:国际问题组、工商组、文化组、教育组、科学技术组、社会福利组、华侨组、宗教组。1956年4月27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增设3个工作组:医药卫生组、民族组、妇女组。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在1954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完成了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因此政协工作组的主要任务从审议法案转为宣传政策,反映意见,协调关系,增强团结。政协第三、第四届全国委员会设有9个工作组,将文化组、教育组合并成文化教育组,取消社会福利组[1][3]

1978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若干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4]1978年4月第五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改设为12个工作组:国际问题组、文化组、教育组、工商组、医药卫生组、华侨组、民族组、科学技术组、宗教组、妇女组、法制组、对台宣传组。1979年7月政协全国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后,增设经济建设组、城市建设组、体育组、农业组。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增设祖国统一工作组、外事工作组,取消对台宣传组,国际问题组改成国际问题研究组,并把第五届全国政协时的工商组、城市建设组的任务合并到经济建设组,使工作组数量达15个。该时期工作组的任务是联系委员,发挥所长,咨询建议,贡献力量[1][3]。1982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5]

1988年3月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后,15个工作组改建为11个专门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卫体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工作组自此不再设立[1][3]

表1: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组设置
1949-1955
一、二届
(8个)
1955-1956
二届
(8个)
1956-1959
二届
(11个)
1959-文革
三、四届
(9个)
1978-1979
五届
(12个)
1979-1983
五届
(16个)
1983-1988
六届
(15个)
政治法律组
财政经济组
文化教育组
外交组
国防组
民族事务组
华侨事务组
宗教事务组
国际问题组
工商组
文化组
教育组
科学技术组
社会福利组
华侨组
宗教组
国际问题组
工商组
文化组
教育组
科学技术组
社会福利组
华侨组
宗教组
医药卫生组
民族组
妇女组
国际问题组
工商组
文化教育组
科学技术组
华侨组
宗教组
医药卫生组
民族组
妇女组
国际问题组
文化组
教育组
工商组
医药卫生组
华侨组
民族组
科学技术组
宗教组
妇女组
法制组
对台宣传组
国际问题组
文化组
教育组
工商组
医药卫生组
华侨组
民族组
科学技术组
宗教组
妇女组
法制组
对台宣传组
经济建设组
城市建设组
体育组
农业组
国际问题组
文化组
教育组
医药卫生组
华侨组
民族组
科学技术组
宗教组
妇女组
法制组
经济建设组
体育组
农业组
祖国统一组
外事组

政协第一至五届全国委员会每次全体会议期间,设立的负责审查委员提案的临时性机构“提案审查委员会”。1983年9月,政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改为常设的提案工作委员会[6]。1984年5月全国政协六届二次会议,将提案审查委员会改为提案工作委员会,成为常设工作机构,其办事机构是提案办公室,全年工作[7]。1988年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上,将提案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提案委员会[7]。1988年3月24日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8]

1988年4月11日至12日, 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周绍铮作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决定草案的说明,会议通过了《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置13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教文委员会;医卫体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9][3]

1988年6月9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此次为期4天的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草案)》,决定了政协七届全国委员会14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10]

1988年6月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决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的规定,经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决定,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卫体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并规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11]

1989年1月23日至27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专题报告。11月16日至19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部分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增补名单和任命事项[9]

1993年3月2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中共十四大“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药卫生体育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12][3]

1994年修订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将第三十八条中“设立若干工作机构”修改为“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13]

1995年3月1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专门委员会的决定。由八届全国政协设立的14个专门委员会调整后为8个: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妇青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台港澳侨联络委员会、外事委员会。会议还通过了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名单[14]

1995年6月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1999年3月1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6月17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15]

1998年3月16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中共十五大“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决定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16]

2000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2004年修订时未作变动[17]

2003年3月1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按照中共十六大“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18]

2008年3月15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19]

2013年3月13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设置的9个专门委员会与第十一届相同[20]

2018年3月16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设置10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21]

表2: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置
1988-1993
七届
(14个)
1993-1995
八届
(14个)
1995-1998
八届
(8个)
1998-2008
九、十届
(9个)
2008-2018
十一、十二届
(9个)
2018至今
十三届以来
(10个)
提案委员会
学习委员会
文史资料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教育文化委员会
科学技术委员会
医卫体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
宗教委员会
妇女青年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
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学习委员会
文史资料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教育文化委员会
科学技术委员会
医药卫生体育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
宗教委员会
妇女青年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
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科教文卫体委员会
妇青和法制委员会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台港澳侨联络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文史资料委员会
港澳台侨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港澳台侨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教科卫体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港澳台侨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工作任务

编辑

2015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规定[15]

  • 第五条: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 第六条: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议题和本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协助政协办公厅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 第七条: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提案、建议、报告、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 第八条:围绕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九条:团结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 第十条: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15]

历届专门委员会

编辑

现行各专门委员会

编辑

括号内为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即办公厅一局)
  2. 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即办公厅二局)
  3.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即办公厅三局)
  4.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即办公厅四局)
  5. 教科卫体委员会办公室,即办公厅五局)
  6.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即办公厅六局)
  7.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办公室,即办公厅七局)
  8. 港澳台侨委员会办公室,即办公厅八局)
  9. 外事委员会办公室,即办公厅外事局、九局)
  10. 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办公室,即办公厅十局)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各工作组. 中国政协网. 2011-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2.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机构编制网. 2017-1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3). 
  3. ^ 3.0 3.1 3.2 3.3 3.4 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 中国新闻网. 2013-0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4.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机构编制网. 2017-1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3). 
  5.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国机构编制网. 2017-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3). 
  6.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 中国政协网. 2011-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7. ^ 7.0 7.1 人民政协提案工作的发展历程. 中国政协新闻网. 2014-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1). 
  8. ^ 七届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中国机构编制网. 2017-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3). 
  9. ^ 9.0 9.1 第七届政协大事记. 人民政协网. 2014-09-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10. ^ 全国政协常委会会议闭幕 通过工作规则草案和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草案 决定14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人民日报1988年6月9日,第1版
  11.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中国政协网. 1988-06-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12. ^ 八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中国机构编制网. 2017-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3). 
  13. ^ 附: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国政协网. 1994-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14. ^ 第八届政协大事记. 人民政协网. 2014-09-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4). 
  15. ^ 15.0 15.1 15.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中国政协网. 2018-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3). 
  16. ^ 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中国政府网. 2008-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1). 
  17.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政协网. 2018-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0). 
  18. ^ 政协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中国机构编制网. 2017-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3). 
  19. ^ 政协十一届常委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网易. 2008-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3). 
  20.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中国政协网. 2013-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3). 
  21.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中国政协网. 2018-03-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