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簡稱全國政協專門委員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領導下的工作機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
機構概況
業務上級機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
組織上級機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組織法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聯絡方式
全國政協辦公樓
實際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3號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1988年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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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第一至第六屆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主要形式是工作組。1949年10月18日,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根據周恩來的提議,決定成立8個工作組:政治法律組、財政經濟組、文化教育組、外交組、國防組、民族事務組、華僑事務組、宗教事務組,作為日常工作機構。各工作組設正、副組長,由常務委員會指定;組員由在北京的全國政協委員報名參加,並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方面代表人士參加。各工作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中央人民政府審議法案,提出建議,反映意見,宣傳、解釋政策法令。各工作組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1]。1954年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若干組,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每組設組長、副組長若干人,由常務委員會指定。」[2]1955年,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改設為8個工作組:國際問題組、工商組、文化組、教育組、科學技術組、社會福利組、華僑組、宗教組。1956年4月27日,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增設3個工作組:醫藥衛生組、民族組、婦女組。因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已在1954年9月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完成了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任務,因此政協工作組的主要任務從審議法案轉為宣傳政策,反映意見,協調關係,增強團結。政協第三、第四屆全國委員會設有9個工作組,將文化組、教育組合併成文化教育組,取消社會福利組[1][3]

1978年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設若干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4]1978年4月第五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改設為12個工作組:國際問題組、文化組、教育組、工商組、醫藥衛生組、華僑組、民族組、科學技術組、宗教組、婦女組、法制組、對台宣傳組。1979年7月政協全國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後,增設經濟建設組、城市建設組、體育組、農業組。第六屆全國委員會增設祖國統一工作組、外事工作組,取消對台宣傳組,國際問題組改成國際問題研究組,並把第五屆全國政協時的工商組、城市建設組的任務合併到經濟建設組,使工作組數量達15個。該時期工作組的任務是聯繫委員,發揮所長,諮詢建議,貢獻力量[1][3]。1982年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5]

1988年3月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後,15個工作組改建為11個專門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醫衛體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民族委員會、宗教委員會、婦女青年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祖國統一聯誼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工作組自此不再設立[1][3]

表1:政協全國委員會工作組設置
1949-1955
一、二屆
(8個)
1955-1956
二屆
(8個)
1956-1959
二屆
(11個)
1959-文革
三、四屆
(9個)
1978-1979
五屆
(12個)
1979-1983
五屆
(16個)
1983-1988
六屆
(15個)
政治法律組
財政經濟組
文化教育組
外交組
國防組
民族事務組
華僑事務組
宗教事務組
國際問題組
工商組
文化組
教育組
科學技術組
社會福利組
華僑組
宗教組
國際問題組
工商組
文化組
教育組
科學技術組
社會福利組
華僑組
宗教組
醫藥衛生組
民族組
婦女組
國際問題組
工商組
文化教育組
科學技術組
華僑組
宗教組
醫藥衛生組
民族組
婦女組
國際問題組
文化組
教育組
工商組
醫藥衛生組
華僑組
民族組
科學技術組
宗教組
婦女組
法制組
對台宣傳組
國際問題組
文化組
教育組
工商組
醫藥衛生組
華僑組
民族組
科學技術組
宗教組
婦女組
法制組
對台宣傳組
經濟建設組
城市建設組
體育組
農業組
國際問題組
文化組
教育組
醫藥衛生組
華僑組
民族組
科學技術組
宗教組
婦女組
法制組
經濟建設組
體育組
農業組
祖國統一組
外事組

政協第一至五屆全國委員會每次全體會議期間,設立的負責審查委員提案的臨時性機構「提案審查委員會」。1983年9月,政協第六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改為常設的提案工作委員會[6]。1984年5月全國政協六屆二次會議,將提案審查委員會改為提案工作委員會,成為常設工作機構,其辦事機構是提案辦公室,全年工作[7]。1988年全國政協七屆一次會議上,將提案工作委員會更名為提案委員會[7]。1988年3月24日全國政協七屆一次會議通過了提案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名單[8]

1988年4月11日至12日, 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政協全國委員會秘書長周紹錚作關於設置專門委員會決定草案的說明,會議通過了《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置專門委員會的決定》,決定設置13個專門委員會:提案委員會;學習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科教文委員會;醫衛體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民族委員會;宗教委員會;婦女、青年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祖國統一聯誼委員會;外事委員會[9][3]

1988年6月9日,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閉幕,此次為期4天的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通則(草案)》,決定了政協七屆全國委員會14個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10]

1988年6月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通則》決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38條的規定,經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二次會議決定,設置14個專門委員會」,包括:提案委員會、學習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醫衛體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民族委員會、宗教委員會、婦女青年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祖國統一聯誼委員會、外事委員會。並規定「專門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織委員進行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11]

1989年1月23日至27日,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政協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專題報告。11月16日至19日,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部分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增補名單和任命事項[9]

1993年3月28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置專門委員會的決定》,根據中共十四大「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鞏固和發展新時期的愛國統一戰線,充分發揮人民政協在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中的作用」的要求,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38條的規定,常務委員會決定設置14個專門委員會:提案委員會、學習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醫藥衛生體育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民族委員會、宗教委員會、婦女青年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祖國統一聯誼委員會、外事委員會[12][3]

1994年修訂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將第三十八條中「設立若干工作機構」修改為「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13]

1995年3月15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整專門委員會的決定。由八屆全國政協設立的14個專門委員會調整後為8個: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科教文衛體委員會、婦青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台港澳僑聯絡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會議還通過了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名單[14]

1995年6月5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1999年3月1日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2005年2月28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2015年6月17日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15]

1998年3月16日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置專門委員會的決定》,根據中共十五大「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繼續推進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規範化、制度化,使之成為黨團結各界的重要渠道」的要求,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38條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的規定,決定設置9個專門委員會: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文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港澳台僑委員會、外事委員會[16]

2000年修訂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2004年修訂時未作變動[17]

2003年3月15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置專門委員會的決定》,按照中共十六大「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保證人民政協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作用」的要求,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設置9個專門委員會: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文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港澳台僑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18]

2008年3月15日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置專門委員會的決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設置9個專門委員會: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文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港澳台僑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文史和學習委員會[19]

2013年3月13日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置專門委員會的決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設置的9個專門委員會與第十一屆相同[20]

2018年3月16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置專門委員會的決定》,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設置10個專門委員會: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港澳台僑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21]

表2:政協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設置
1988-1993
七屆
(14個)
1993-1995
八屆
(14個)
1995-1998
八屆
(8個)
1998-2008
九、十屆
(9個)
2008-2018
十一、十二屆
(9個)
2018至今
十三屆以來
(10個)
提案委員會
學習委員會
文史資料委員會
經濟委員會
教育文化委員會
科學技術委員會
醫衛體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
民族委員會
宗教委員會
婦女青年委員會
華僑委員會
祖國統一聯誼委員會
外事委員會
提案委員會
學習委員會
文史資料委員會
經濟委員會
教育文化委員會
科學技術委員會
醫藥衛生體育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
民族委員會
宗教委員會
婦女青年委員會
華僑委員會
祖國統一聯誼委員會
外事委員會
提案委員會
經濟委員會
科教文衛體委員會
婦青和法制委員會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台港澳僑聯絡委員會
外事委員會
提案委員會
經濟委員會
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
教科文衛體委員會
社會和法制委員會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文史資料委員會
港澳台僑委員會
外事委員會
提案委員會
經濟委員會
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
教科文衛體委員會
社會和法制委員會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港澳台僑委員會
外事委員會
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提案委員會
經濟委員會
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
教科衛體委員會
社會和法制委員會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港澳台僑委員會
外事委員會
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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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規定[15]

  • 第五條:組織委員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憲法法律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統一戰線理論和人民政協理論,鞏固團結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礎。
  • 第六條:根據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精神及年度協商計劃,圍繞政協全體會議、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專題協商會雙周協商座談會議題和本專門委員會的對口協商、界別協商及提案辦理協商等工作任務,組織委員開展調查研究,形成調研報告、發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協助政協辦公廳組織各類協商議政活動。
  • 第七條:圍繞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通過提案、建議、報告、專項監督性調研等形式,開展民主監督。
  • 第八條:圍繞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的參政議政活動,通過調研報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 第九條:團結聯繫委員及各族各界人士,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社會穩定,促進海內外中華兒女大團結,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加強對外友好往來與合作,廣泛凝聚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強大力量。
  • 第十條:加強履職能力建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聯繫群眾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進人民政協理論創新、工作創新、制度創新[15]

歷屆專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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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各專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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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號內為各專門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1. 提案委員會辦公室,即辦公廳一局)
  2. 經濟委員會辦公室,即辦公廳二局)
  3. 農業和農村委員會辦公室,即辦公廳三局)
  4. 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辦公室,即辦公廳四局)
  5. 教科衛體委員會辦公室,即辦公廳五局)
  6. 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辦公室,即辦公廳六局)
  7. 民族和宗教委員會辦公室,即辦公廳七局)
  8. 港澳台僑委員會辦公室,即辦公廳八局)
  9. 外事委員會辦公室,即辦公廳外事局、九局)
  10. 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辦公室,即辦公廳十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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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各工作组. 中國政協網. 2011-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2.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國機構編制網. 2017-1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13). 
  3. ^ 3.0 3.1 3.2 3.3 3.4 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 中國新聞網. 2013-0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4.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國機構編制網. 2017-1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13). 
  5.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國機構編制網. 2017-1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13). 
  6.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 中國政協網. 2011-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7. ^ 7.0 7.1 人民政协提案工作的发展历程. 中國政協新聞網. 2014-09-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1). 
  8. ^ 七届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中國機構編制網. 2017-1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13). 
  9. ^ 9.0 9.1 第七届政协大事记. 人民政協網. 2014-09-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10. ^ 全國政協常委會會議閉幕 通過工作規則草案和專門委員會組織通則草案 決定14個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人民日報1988年6月9日,第1版
  11.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中國政協網. 1988-06-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12. ^ 八届全国政协常委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中國機構編制網. 2017-1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13). 
  13. ^ 附: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國政協網. 1994-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14. ^ 第八届政协大事记. 人民政協網. 2014-09-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4). 
  15. ^ 15.0 15.1 15.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中國政協網. 2018-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3). 
  16. ^ 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中國政府網. 2008-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1). 
  17.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國政協網. 2018-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0). 
  18. ^ 政协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中國機構編制網. 2017-1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13). 
  19. ^ 政协十一届常委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網易. 2008-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13). 
  20.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中國政協網. 2013-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3). 
  21.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中國政協網.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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