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中央常务委员会”或“中常会”,是中国国民党常设的最高决策机构。

制度 编辑

《中国国民党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执行职务,并对其负责。”根据现行党章,中国国民党主席为中常会之主席,主持中常会,副主席为中常会之当然出席人;中央常务委员会置常务委员(简称“中常委”)若干人,分别由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从中央委员中票选及主席指定产生,任期2年。[1]

历史沿革 编辑

中国国民党曾于大陆时期设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国民党迁至台湾后,于1950年7月进行改造,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停止行使职权。1952年10月,改造完成,国民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设置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职权与原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同,为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其位阶大致相当于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2]

中常会于1952年重新设立时,中央常务委员只有10人,主要为国民党党务系统高级干部;此后规模逐渐扩大,吸纳政务官、军方高级将领、民意代表参加,人数在1960年代末期增加至20人以上,1980年代中期增加至30人以上,囊括了五院总统府国民大会行政院主要部会、军方台湾省直辖市政府及议会的国民党籍主要负责人。在早期,外省藉中常委占绝大多数,第一位台湾省藉中常委为丘念台;1988年,在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台湾省藉中常委(16人)人数首次超过外省藉(15人)。[3][4]

国民党主席(1952-1975年为总裁)为中常会主席,主持中常会会议;主席不在时则由副主席(副总裁)及中常委轮流主持会议。中常会按惯例于每星期三上午在中央党部开会。在国民党一党独大的1970-1990年代,中常会囊括了党、政、军各方面的主要负责人,重大政治议题均经中常会讨论或决策。

1952-1993年,党章规定中央常务委员由中央委员会互选产生,每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均可改选中常委;大多数情况下实际由主席(总裁)提名或提出规划名单,再经中央全会通过,极少开放自由选举。1993年,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规定主席得指派10-15名中常委,其余由中央委员自由选举产生,从此中常委为主席指定、投票选举各占一半。2000年,国民党在总统大选中落败后,将选举方式改为全部由中央委员互选产生;2005年再改为由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从中央委员中选举产生,后来再重新增加由主席指定一部分委员的规定。[4]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國國民黨黨章. 中国国民党万维网. [2023-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3). 
  2. ^ 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一九五二)七至十二月份. 国史馆. 1996-02: 412. ISBN 9570208899. 
  3. ^ 中國國民黨職名錄.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 1994-11. ISBN 9575910915. 
  4. ^ 4.0 4.1 赖名伦. 政黨菁英甄補之研究——以國民黨中常委為例 (1993-2008) (学位论文). 国立政治大学. 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