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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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为中华民国的一部规定保险关系及保险人监理的商事法。法律位阶为民法的子法。

保险法
Insurance Act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法律施行日期条例》规定日期
修正次数21
最新修正2014年6月4日总统公布
法规类别
行政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保险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沿革 编辑

中华民国保险法于1929年12月30日由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82条。制定之初,大量借鉴于法国保险法、德国保险契约法、日本保险法、以及加州保险法,后历多次修订,包括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形成现行条文共178条。

2018年12月25日修正保险法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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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之定义 编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依照保险法第1条规定,所谓保险系由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

保险法的特性 编辑

保险法具有几种特征:[2]

  • 社会性
  • 任意性
  • 强行性
  • 伦理性
  • 技术性

保险之类型 编辑

依照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的《保险法》第13条之规定可知,保险有下列几种类型:

财产保险 编辑

人身保险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立法智庫整合檢索系統.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2. ^ 实用商事法精义,赖源河著,五南图书出版,1995,第4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