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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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
编辑民商分离制
编辑民商分离是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商事上的规定皆在商法典中加以规定。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17年的卢森堡商法典、1829年的西班牙商法典、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1838年的希腊商法典、1838年的荷兰商法典、1850年的比利时商法典、1865年和1883年的意大利商法典、1899年的日本商法典、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等,都是民商分离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制
编辑民商合一制是不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许多的商事上的规定皆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换言之,民商合一制是在规定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之外,连商人间之商业活动的相关规定亦制定于民法典之中。[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内,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商法以单行民事法律方式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中华民国的商法
编辑中华民国的民法编撰仿瑞士法采民商合一制,即在民法典之外没有另订商法典,许多的商事活动上的规定皆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另外也透过其它的特别法来加以补充,而这些和商业有关的特别法一般通称为“商事法”。广义的商事法包含所有与商业运作有关的法律、命令、判例以及解释等,狭义商事法则仅指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自2011年起,列入中华民国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三等考试商法考科之一。
参考文献
编辑- ^ 郑, 冠宇. 民法總則. 台北市: 新学林. 2016: 15. ISBN 978-986-295-582-6.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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