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票,为投票过程中,将圈选后的选票亮示其他人的行为。

一般选民亮票是不合道德的行为,有涉嫌影响他人投票意愿的可能,各国法律常明文禁止秘密投票时故意的亮票行为,例如中华民国台湾)具体制订在《妨害投票罪》中。但亮票后的选票投入票匦后仍属有效。

但是由于民意代表告知选民真实政治立场才合乎道德、因此民意代表在议会内常会刻意亮票(因此民代在议场内的投票常常是记名投票)。

案例 编辑

在台湾,另有称作技术性亮票的名词,主要为通过一些看似“不小心”的行为(如摊开选票吹气,欲使选票油墨干凝;或者将选票正面朝上,投入票匦),使选票亮出而达到目的。在立法院立法委员投票时常有所闻,甚至成为党团正式的命令——尤见于政党对决投票中,以表示党员己身遵照党团的投票指示。[1]

参考来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