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税中华民国境内一种随车辆牌照征收的,目的为避免废弃车牌与车辆的产生,因此车主若将废车弃之不理,还是要每年缴交牌照税,于是就有了诱因处置废车和注销车牌牌照。

使用牌照税以汽缸排气量立方公分)作为课税征收的依据,并制定《使用牌照税法》,规定对使用汽车机车的所有人,每年必须缴纳使用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属地方税,地方税稽征机关(已改制为地方税务局)得委托公路机关代征税款,委托现况如下:

使用牌照税开征期间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此外营业用车辆分上、下期征收,上期开征期间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开征期间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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