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税
使用牌照税为中华民国境内一种随车辆牌照征收的税,目的为避免废弃车牌与车辆的产生,因此车主若将废车弃之不理,还是要每年缴交牌照税,于是就有了诱因处置废车和注销车牌牌照。
使用牌照税以汽缸总排气量(立方公分)作为课税征收的依据,并制定《使用牌照税法》,规定对使用汽车、机车的所有人,每年必须缴纳使用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属地方税,地方税稽征机关(已改制为地方税务局)得委托公路机关代征税款,委托现况如下:
- 自行征收县市:台北市、高雄市、苗栗县、连江县及金门县;
- 全部委托县市:云林县及嘉义县;
- 部分委托县市:基隆市、新北市、桃园市、新竹市、新竹县、台中市、彰化县、南投县、嘉义市、台南市、屏东县、宜兰县、花莲县、台东县及澎湖县。
使用牌照税开征期间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此外营业用车辆分上、下期征收,上期开征期间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开征期间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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