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為中華民國境內一種隨車輛牌照徵收的稅,目的為避免廢棄車牌與車輛的產生,因此車主若將廢車棄之不理,還是要每年繳交牌照稅,於是就有了誘因處置廢車和註銷車牌牌照。
使用牌照稅以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作為課稅徵收的依據,並制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對使用汽車、機車的所有人,每年必須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屬地方稅,地方稅稽徵機關(已改制為地方稅務局)得委託公路機關代徵稅款,委託現況如下:
- 自行徵收縣市:臺北市、高雄市、苗栗縣、連江縣及金門縣;
- 全部委託縣市:雲林縣及嘉義縣;
- 部分委託縣市: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此外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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