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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是中华民国为了能够促进台湾产业升级并且健全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特别法,其立法精神则延续先前的《奖励投资条例》所制定。其中自1979年开始,中华民国政府在受到第二次石油危机影响后,决定将台湾地区的经济发展转向耗能和污染较少的高附加价值产业。同时自1980年代中期开始,台湾经济也开始面临新台币升值、基本工资上涨以及土地成本等问题,这使得过去所强调发展的劳力密集工业已经逐渐丧失与国际竞争的优势,更使得政府认为加速产业升级、提高产品附加价值等因应方式有其必要性。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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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已废止 |
别名 | 促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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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199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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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次数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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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 2010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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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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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条文 |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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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规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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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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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由经济部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院总1539)
- 经济、财政、内政、交通委员会于1990年5月23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1990年12月27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1990年12月28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1990年12月29日由总统李登辉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90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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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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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23日由经济部提案废止
- 2010年5月12日由总统马英九签署总统令公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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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华民国先是在1980年设立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借此优惠并且鼓励外商投资高科技产业。并且在1984年与1990年推动十四项建设以及国家建设六年计划,希望借由公共投资更进一步加速产业发展。而在1989年3月时,中华民国经济部则提出《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草案》以取代原有的《奖励投资条例》。其中《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强调发展通讯、资讯等十大新兴产业,在经过立法院三读通过后便于199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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