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令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用以公布法律、預算、條約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行政命令
总统令,是中华民国总统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相关规定,用以公布法律、预算、条约及中央政府总预算的行政命令。依《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发布命令,必须经行政院院长副署,或是经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副署。不同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的大总统令、大元帅令及国民政府的国民政府令。[1]
发布
编辑中华民国总统发布总统令的时机,包括:
- 公布法律、预决算、条约
-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七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布法律、预算、条约,以及公告中央政府总决算。依法规定,总统发布命令须要经行政院院长的副署;或是,经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的副署。[1]
- 宣布戒严
-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总统宣布戒严。此令须经立法院的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决议移请总统解严。[3] 在动员戡乱时期,总统经行政院会议的决议,发布紧急处分,不受此条文所规定程序的限制。[4]
- 任免官员
-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总统任免文武官员。[6]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4年立法,2005年公布)增修,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的任免命令、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的任免命令、及经立法院同意解散立法院的命令,不适用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须行政院院长的副署。[7]
- 发布紧急命令
-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立法院休会期间,国家遇有天然灾害、紧急危难或重大变故,为免重大损失须急速处理时,总统经行政院会议的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发布命令后一个月内,须提交立法院追认;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将立即失效。[9]
- 然而,中华民国行宪以后,总统并未曾依此条文规定发布过紧急命令,立法院也未曾制定过《紧急命令法》。因为,从1948年5月10日起至1991年4月30日期间,实施《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宪法第四十三条已被冻结,总统经行政院会议的决议发布紧急处分,不受此条文所规定程序的限制。在这段期间总统曾发布三次紧急命令。[4]
- 动员勘乱时期结束后,时任总统李登辉曾因1999年9月台湾发生九二一地震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发布“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总统紧急命令”,为总统直选后首度且唯一一次发布总统紧急命令。八八风灾期间亦曾有发布紧急命令的讨论,然而时任总统马英九决定以《灾害防救法》执行,并未发布。COVID-19期间也曾有发布紧急命令的讨论,然而总统蔡英文决定以立法院制定法律(特别条例)执行,并未发布。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4年立法、2005年公布)增修,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同时,发布命令的追认期限由一个月内,修改为十天之内。[7]
另见
编辑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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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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