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湾省人民回复原有姓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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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湾省人民回复原有姓名办法》共10条,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于1946年5月21日公布并施行。内容要求当时回复中华民国国籍之台湾省人若以日本姓名为姓名者,应于3个月内回复其中国姓名,并详述其手续及公部门后续处理流程,而未办理回复姓名手续者,则须接受罚款。另,提及原住民族(时称高山族)如无中国姓名者,应参照中国姓名自订之[1]。
背景
编辑1945年台湾因日本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由大日本帝国统治之下转由中华民国。同年12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即呈请行政院审核《台湾省人民回复原有姓名办法》。行政长官公署声称,台湾人在日治时期受“皇民化运动之压迫,或因其他原因废弃原有姓名”,故订此办法便利台人回复其原有姓名。
1946年5月6日行政院回复修正通过,修正后共计有10条文。同年5月,接管台湾之中华民国行政院随即公布《修正台湾省人民回复原有姓名办法》,并于限期三个月内“到府办理”[1]。
执行过程
编辑执行模式的转变
编辑1945年12月公布之《台湾省人民回复原有姓名办法》采取多方鼓励方式,但由于该办法缺乏执行机制及宣传之管道,导致成效不彰。为加速台人回复中国姓名,长官公署遂采取严格的行政措施,除担任政府公职者外,连同各学校、机构、警察训练所等,皆需依规回复中国姓名。此外,也对担任公职候选人资格的审查设限,要求不得沿用日式姓名,否则不予受理检核。1946年5月6日更颁布“修正台湾省人民回复原有姓名办法”,增订申办时间自6月8日至9月8日止,逾限未依规更改姓名,则将处百元以下罚款[2]。
执行问题
编辑- 承继父母二姓宗祧的复姓姓名者,由於姓名为四字,被视为沿用日本姓名。最后只得将名字中一字删除,改为单名。
- 依规定,凡以日本姓名登记的业主,皆应于1946年12月15日前办理回复原有姓名,否则将被视为日产而遭没收。然而,在回复姓名的同时,部分个人或政府机关行政作业上的疏忽,衍生许多土地产权之登记纠纷[2]。
- 本办法未考虑台湾原住民族命名文化,由户政机关人员“到府办理”,强制要求原住民必须冠上汉姓。由于大部分原住名家长不识汉字。造成部分族人姓名是由户政事务以“随机分配”方式改名,其命名方式是以汉人姓氏及“国语辞典或辞源、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为准则,造成原住民的传统姓名逐渐消失。其中,由于条文内并无详细订定相关实行细则,故台湾原住民在1950年代前后,大量出现“高”(指高山民族)、“潘”(以水部代表河流,番指原住民)、汤(河川)、杨(大树)、巫(女神)的新姓氏。强制将原住民传统姓名全改为汉姓汉名,也打乱其原氏族关系,如同家族却不同姓的情况时有所闻,致使原住民近亲通婚等问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