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文书(英语:Forgery)是指故意制造假的文件或删改文件以达致误导他人的目的的行为,通常会因而得到利益(但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未经文件的拥有人授权而复制文件并不是伪造文书,但若之后以有关的复制文件来误导他人就算是伪造文书。

恐怖活动中被查获的伪造警察识别证

大学的文凭防伪机制 编辑

伪造文凭学历证书是一种常见的伪造文书行为,以往通常是靠人事单位主动向校方求证,或倚靠驻外单位的文凭认证机制,但若是海外大学文凭则难免出现求证错误、语言障碍或手续繁杂等困难的情形。

近年,由于互联网科技发展,部分大洋洲地区的大学的官方网站开始设立毕业生搜索引擎(Graduate Search),可供核对毕业生姓名和学位。只要有毕业年份和学位名称,就能搜寻到当年度的毕业生名册,进而确认文凭的真伪。例如: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奥克兰大学皆有设立相关网站页面。

此外,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在2010年更正式启用先进的线上证书系统。毕业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公开线上证书,或自行设定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只公开给特定的人(雇主)能在线上查看。这套系统在未来将可让伪造的文凭无所遁形而成为废纸(伪造者无法提供大学官方网站上的电子证书供人查阅)。然而,目前世界上拥有此先进系统的大学尚不多。

具体规定 编辑

中华民国 编辑

中华民国刑法》第十五章(第210条至220条)规定了若干伪造文书和印文的行为。[1]

条款 罪名
第210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
第211条 伪造、变造公文书
第212条 伪造、变造护照、旅券、免许证、特许证及关于品行、能力、服务或其他相类之证书、介绍书
第213条 公务员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
第214条 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
第215条 从事业务之人,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于其业务上作成之文书
第217条 伪造印章、印文或署押
第218条 伪造公印或公印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同文件的伪造行为有不同的规定。[2][3]

条款 罪名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第174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第375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中華民國刑法. 中华民国法务部. 2010-01-15 [2020-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8).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7-03-14 [2020-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06).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北京大学法律系. 1997-03-14 [2020-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