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英語:Forgery)是指故意製造假的文件或刪改文件以達致誤導他人的目的的行為,通常會因而得到利益(但並不以此為構成要件)。未經文件的擁有人授權而複製文件並不是偽造文書,但若之後以有關的複製文件來誤導他人就算是偽造文書。

恐怖活動中被查獲的偽造警察識別證

大學的文憑防偽機制 編輯

偽造文憑學歷證書是一種常見的偽造文書行為,以往通常是靠人事單位主動向校方求證,或倚靠駐外單位的文憑認證機制,但若是海外大學文憑則難免出現求證錯誤、語言障礙或手續繁雜等困難的情形。

近年,由於網際網路科技發展,部分大洋洲地區的大學的官方網站開始設立畢業生搜尋引擎(Graduate Search),可供核對畢業生姓名和學位。只要有畢業年份和學位名稱,就能搜尋到當年度的畢業生名冊,進而確認文憑的真偽。例如: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奧克蘭大學皆有設立相關網站頁面。

此外,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在2010年更正式啟用先進的線上證書系統。畢業生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公開線上證書,或自行設定在一定的時間之內只公開給特定的人(雇主)能在線上查看。這套系統在未來將可讓偽造的文憑無所遁形而成為廢紙(偽造者無法提供大學官方網站上的電子證書供人查閱)。然而,目前世界上擁有此先進系統的大學尚不多。

具體規定 編輯

中華民國 編輯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五章(第210條至220條)規定了若干偽造文書和印文的行為。[1]

條款 罪名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
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不同文件的偽造行為有不同的規定。[2][3]

條款 罪名
第170條 偽造貨幣罪
第174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第177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178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206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9條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15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第227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第280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第320條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第375條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

參見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1. ^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法務部. 2010-01-15 [2020-06-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8).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7-03-14 [2020-06-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06).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北京大學法律系. 1997-03-14 [2020-06-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