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条例

香港條例

雇佣条例即《香港法例》第57章(Employment Ordinance, Chapter 57),是《香港法例》的成文法之一。

雇佣条例
Employment Ordinance
香港立法局
本条例旨在就雇员工资的保障订定条文,对雇佣及职业介绍所的一般情况作出规管,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1]
引称第57章
制定机关香港立法局
制定日期1968年9月27日 (1968-09-27)
立法历史
法案名称1968年雇佣条例草案[2]
呈交者劳工处处长郏亮同
首读1968年8月23日 (1968-08-23)
二读1968年9月11日 (1968-09-11)
三读1968年9月25日 (1968-09-25)
修订
1970、1971、1973、1974、1975、1976、1977、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2000、2001、2005、2006、2009、2014、2016、2017、2018、2019、2021、2022
现状:已施行

简介 编辑

雇佣条例是规管香港劳工资方之间的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始自1968年,曾经历多次立法修订,目的是加强为雇员提供一定的雇佣保障和福利。

雇佣条例的内容包括:雇佣合约工资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年终酬金终止雇佣合约雇佣保障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防止歧视职工会等。

常用条文 编辑

  • 第57章 第3条 连续性合约的涵义及举证责任
  • 第57章 第7条 以代通知金终止合约
  • 第57章 第9条 雇主不给予通知期而终止合约
  • 第57章 第10条 雇员不给予通知期而终止合约
  • 第57章 第11C条 酬金期
  • 第57章 第11D条 年终酬金款额
  • 第57章 第12条 产假
  • 第57章 第13条 签发医生证明书的权力
  • 第57章 第15AA条 禁止指派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 30/06/1997
  • 第57章 第17条 休息日的给予 30/06/1997
  • 第57章 第18条 休息日的指定
  • 第57章 第19条 强制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
  • 第57章 第20条 自愿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
  • 第57章 第21B条 雇员参加职工会及其活动的权利
  • 第57章 第22条 工资期
  • 第57章 第23条 工资的支付日期
  • 第57章 第25条 雇佣合约终止时的工资支付
  • 第57章 第25A条 因过期支付工资而须缴付的利息
  • 第57章 第26条 支付工资的方式及地点
  • 第57章 第28条 工资以外的报酬
  • 第57章 第31D条 遭雇主解雇的情况
  • 第57章 第31F条 各类属例外的雇员
  • 第57章 第31N条 遣散费的申索
  • 第57章 第31O条 遣散费的支付
  • 第57章 第31RB条 对家庭佣工的适用范围
  • 第57章 第31V条 长期服务金
  • 第57章 第31W条 雇佣期的计算法
  • 第57章 第32条 扣除工资的限制

外部参考 编辑

  1. ^ 第57章 《僱傭條例》Cap. 57 Employment Ordinance.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2-06-23]. 
  2. ^ Bill Database. 香港立法局. [2022-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