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航事件
两航事件(台湾称“两航投共”,中国大陆称“两航起义”)发生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后期,当时属于中华民国交通部的中国航空公司(简称中航)以及中央航空运输公司(简称央航)两家航空公司员工于1949年11月9日在香港宣布起义,由中航总经理刘敬宜、央航总经理陈卓林率领自英属香港驾驶12架飞机飞在没有地面导航和气象保障的困难条件下、冒着可能遭遇敌军袭击的危险,飞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北京;与此同时,留港员工同国民党当局和港英当局展开了“护产斗争”(当时尚有七十一架飞机以及仓库、器材等大批资产在香港),并将一个飞机修理厂、一个电讯修配厂及数千吨设备器材、航空油料运回大陆。两航停泊在香港国际机场的71架飞机引起台海两岸争夺,中华民国政府将这批飞机售予陈纳德在美国成立的民航空运公司,经过国共美英各方外交角力与法律诉讼后,最终香港最高法院于1952年10月8日判决民航空运公司胜诉,取得该批飞机。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英国政府达成协议,不再追究对前中航、央航的资产要求等4项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作为交换,英国政府同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付380万美元[1]。
背景
编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中华民国交通部属下有两大航空公司——中国航空公司(中航)及中央航空公司(央航)。1946年,陈纳德与魏豪尔成立私人资本民航空运队[注 1]。在国共内战后期,中华民国政府辖下机关开始撤往台湾。中航、央航自1949年4月起从上海将为数约80架飞机,维修设备及后勤人员陆续移至香港。香港政府曾要求两航飞机撤出启德但被拒绝。
1949年2月,中共中央香港分局负责人潘汉年和夏衍,加上中共文化工作委员会驻扎于香港的张骏祥、蔡景超和于伶等人联系上了中国共产党党员何凤元,后者当时是中航香港办事处处长,从而进一步联系上了刘敬宜商议起事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而陈卓林与邓士章等人此时也决定离开香港,因此开始联系央航派往南京的专员雷仲仁,由后者和北平接洽。国共谈判破裂后,1949年7月,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委派吕明和当时的央航副总经理查夷平去香港策划起事。二者在8月24日抵达香港,通过与香港的张铁生、廖子茴等人联系,决定从原来的策动飞行员起事,扩大为策动两航全体人员起事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最终策动成功[4]。
过程
编辑1949年11月9日早上,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刘敬宜及陈卓林指挥了12架飞机(1架康维尔240客机、3架C-46运输机与8架C-47运输机)从香港启德机场“北飞”,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的中国大陆地区,其中一架(央航康维尔240型XT-610号)飞抵北京西郊机场,飞机到达时受到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李克农、解放军空军司令员刘亚楼等官员及将领的迎接[5]。其它11架飞机飞抵天津张贵庄机场[6]。而两航在香港及海外的办事处2,000余员工亦宣布起事,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领导,并陆续回到中国大陆复员[4]。
1949年11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宣布接收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7]。
北飞事件发生后,中华民国政府在11月13日紧急指派戴安国接任中航的总经理处理善后;交通部长叶公超同时照会港府,暂停两航飞机注册及机组执照[8]。当时两航在香港尚遗留有71架飞机。在这71架飞机中,央航的40架包括5架康维尔240客机、18架C-46运输机、17架C-47运输机;中航的31架包括5架道格拉斯DC-4客机、18架C-46运输机、7架C-47运输机、1架AT-6教练机[9]。中华民国为防止遗留的飞机被英国方面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渡海空降攻击台湾,或是作为在亚洲扩张的工具,决定将飞机产权转移给美国的公司。于是由陈纳德及魏豪尔出面,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民航空运公司(CATi),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12月12日将两航资产由陈纳德转手卖给民航空运公司。由于泛美航空拥有中航20%的股份,而飞机注册必须产权清楚,虽然泛美航空并不情愿,在美国国务院的暗示下,泛美航空于1949年12月20日以125万美元将股份卖给民航空运公司,几小时后这批飞机完成在美国注册的手续。民航空运公司接着于1950年1月在香港提出诉讼,要求扣押这些飞机,并将飞机交给民航空运公司[10]。
这场诉讼引发国际法上的一些问题。因为交易发生在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而诉讼发生于英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事实上与法律上的政府之后(英国于1950年1月6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上溯及既往宣告交易无效成为问题[11][12]。民航空运公司在政治上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当时香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友善态度,而英国也希望借由一定程度的外交妥协换取在中国的利益。
1950年2月23日香港最高法院[注 2]正按察司捷臣爵士裁定:根据主权豁免原则,拒绝应民航空运公司要求发出判令。[13]美国国务卿艾奇逊次日在记者会上表示,美国向香港与伦敦当局提出严重抗议。颇有影响力的共和党参议员威廉·F·诺兰在参议院抨击英国,指把飞机交给北京是英国对非共产世界最大的打击,美国要向英国明确表示,在英国帮助共产党在亚洲扩张的情形下,英国不能指望美国协助遏止共党在欧洲的扩张。对此英国外交部发言人在2月27日表示,英国政府不会干预香港法院的决定。[10]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港府出示该批飞机在北京的注册。
1950年1月6日,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英国希望互派大使,建立全面外交关系,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表示,在派大使前,希望了解英国对两件事情的立场,一是联合国中国席位,二是这批飞机。英国表示:一旦在安理会取得多数支持,英国会投赞成票;如果没有别国主张这批飞机的产权,英国会将它们交给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方要求英国进一步澄清,1950年5月英国回复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方不再回应。[14]:120 3月,部分飞机零件及器材被海运往中国大陆。4月2日,中华民国政府派特工宋祥云破坏这批飞机,定时炸弹在启德机场爆炸,损坏了7架飞机[15]。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长周恩来指责英国阻挠飞机离境,香港当局要对中国财产受损直接负全责。5月10日,英国政府以枢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 指示香港最高法院如何审理相关飞机财产:毋用考虑主权豁免,调查及解决产权所属问题;必要时可缺席审讯,相关方可向法院合议庭(当时对最高法院上诉庭的称呼)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港督在法律程序完全解决前,防止飞机离境。这意味着产权诉讼可能持续几年。[10]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英国加入联合国军与中朝作战,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英国关系恶化。1951年5月18日,联合国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运。同年5月,民航空运公司就中央航空财产包括40架飞机提出的新诉讼开审。正按察司侯志律爵士听取陈词后,于5月21日判民航空运公司败诉,指中华民国政府与陈纳德等之间的交易有恶意,合约无效;产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诉向法院合议庭上诉,合议庭于12月维持原判。案件在1952年6月上诉至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7月28日,枢密院推翻香港最高法院判决,直接判决央航财产为民航空运所有。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用上海市英联船厂及马勒机器造船厂报复英国[14]:56[16]。同年10月8日,香港最高法院判民航空运公司取得余下属中国航空31架飞机及资产。至此民航空运公司取回共全部71架飞机。经过检视,这些飞机已经处于不适于飞行的状况。
1952年9月28日,美国海军派出运输航空母舰Cape Esprance到香港,将首批40架原属央航飞机运回美国洛杉矶。中华民国政府要求民航空运队为这两批飞机支付四百万美元,并改组为中国公司;中央情报局原本计划运用这批飞机支援其秘密行动,但经过评估后取消。民航空运公司决定将这批飞机卖掉一部分。[13][9]
1987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英国政府签订《中英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协定规定,中国政府承允,不再追究对前“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的资产要求等4项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作为交换,英国政府同意向中国政府支付380万美元[1]。
影响
编辑1980年11月10日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落实两航起义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指出:
(两航起义)对解放战争起到了配合作用,对其他港九国民党机构的起义是一个带头和示范。毛主席、周总理曾电贺起义成功,充分肯定了两航起义的功绩。周总理指出:“这是具有无限前途的中国人民航空事业的起点”。
1950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两航事件中主机CV-240型XT-610号命名为“北京号”,毛泽东亲笔题写“北京”二字并举行隆重的命名典礼,8月1日开始运营广州-汉口-天津的航班,潘国定担任机长[17]。
参加香港起义的两航员工,包括驾机北飞、留港护产、驻澳门及国外办事处人员,以及在待解放区(含台湾)闻风策应来归人员,共计2527人,后因各种原因有826人在香港脱离两航公司,故实际起义人数为1701人。此外,全国解放时,在各地接管、留用两航员工约1300人。大部分起义、留用人员当时均分配在民航系统工作。1952年中央决定整编民航机构,为加强航空工业和空军建设,将民航飞机修理厂、电讯修配厂、上海预备航校以及民生医院、育鹏小学、幼儿园等附设单位分别移交中央重工业部航空工业局、总参谋部、空军和地方有关部门,共调出两航起义、留用人员771人。以后又有一些人陆续调离民航。至1965年,在民航工作的两航起义、留用人员尚有586人,至1980年9月为416人。
1964年11月,刘敬宜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政协委员。1971年,刘举家搬迁至澳大利亚。1973年5月10日,刘敬宜经多方协调准备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探望,却在即将启程回国前病逝于澳大利亚悉尼,周恩来总理给其亲属发唁电,评价刘敬宜“爱国反帝精神永垂不朽”[18][19]。
两航事件后,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人员被作为统战对象受到民航部门优待,其中半数以上人员均得到擢升,并对其中夫妻分居两地的人员解决另一方户口和工作问题[20]。1959年10月22日,周恩来总理同意为参与起义人员颁发纪念章。1959年11月9日,在北京全国政协礼堂举行“两航起义10周年纪念大会”。
后来自反右至文革期间,两航事件参与人员中有多人被迫害[4]。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革结束后1980年的复查统计,参与起义人员被迫害致死或致残的有9人、被关押或处分的有57人、其余154人则被办班学习或受一般冲击[20]。中国大陆异议人士、前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副教授谭松及异议作家赵旭则称,到1979年,500多名投奔共产党的人员已经被迫害得所剩无几,仅北京就有48位被当成“美蒋特务”被迫害至死;策划指挥北飞行动的飞行员潘国定,被打断脊椎骨[21]。
1980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落实两航起义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1981年9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召开“颁发《‘两航’起义证明书》大会”,为参与起义人员恢复名誉、表彰其贡献,纠正过去政治运动中的错误[22][4]。事件策划者潘国定于1977年恢复名誉后历任第五、六、七、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行司顾问[23][24][25]。
纪念
编辑2019年12月3日至6日,为纪念两航事件70周年,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民间收藏家购入一架DC-3并喷涂为复古涂装,依照起义飞机的飞行路线完成了南昌昌北─香港赤鱲角─广州白云─上海虹桥─北京大兴的纪念飞行。[26][27]
注解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1.0 1.1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秘书厅. 1987年: 634 [2023-06-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7).
- ^ Linda J Pike. Encyclopedia of Disputes Installment 10. Elsevier. 2014-06-28: 第39页. ISBN 978-1-4832-9494-0.
- ^ 我國民用航空運輸發展外一章 民航空運公司(Civil Air Transport - CAT). 中华民用航空学会. [2015-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 ^ 4.0 4.1 4.2 4.3 纪念两航起义60周年:两航起义始末. 中国民航报. 2009-11-09 [2014-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 ^ 两航起义奠基广州民航. 南方都市报. 2004-06-11 [2019-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6).
- ^ 上海民用航空志 专记 四、“两航”起义始末.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2019-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6).
- ^ 新华社北京. 周总理宣布中航央航两公司为新中国资产. 浙江日报 (杭州). 1949-11-14: 1版 (中文(简体)).
- ^ Merry, Malcolm. Grounded At Kai Tak Chinese Aircraft Impounded in Hong Kong, 1949-1952. Royal Asiatic Society Hong Kong studies series.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22. ISBN 978-988-8754-15-1.
- ^ 9.0 9.1 Dr. Joe F. L. CAT, Air Asia, Air America–the Company on Taiwan I: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 (PDF). University of Texas at Dallas: 第54–61页. 2013-03-04 [2015-03-2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5-04-02).
- ^ 10.0 10.1 10.2 William M. Leary. Perilous Missions: Civil Air Transport and CIA Covert Operations in Asia.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 2005-12-01: 第94–98页. ISBN 978-0-8173-5340-7.
- ^ Elihu Lauterpacht; Sir Hersch Lauterpacht.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Volume 72.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第86–88页. ISBN 978-0521464178.
- ^ Philip Forsang Ndikum. Encyclopadia of International Aviation Law, Volume 3. Trafford Publishing. 2013-05-31: 第893页. ISBN 978-1-4669-9455-3.
- ^ 13.0 13.1 Civil Air Transport Inc. v. Central Air Transport Corp..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1953-04, 47 (2): 第328–331页 [2015-03-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20).
- ^ 14.0 14.1 Victor S. Kaufman. Confronting Communism: U. S. and British Policies Toward China. 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 2001. ISBN 978-0-8262-6356-8.
- ^ 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二十辑 P114
- ^ 第四编船舶修理 第二章修船设施 第一節船塢. 上海船舶工业志.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2019-04-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21).
- ^ “八一”开航 - 中国民航局60周年档案展.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1-0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15).
- ^ 毛主席赞誉的两航起义领导人——开封荣光刘敬宜. [2017-10-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07).
- ^ 北京纪念“两航起义”五十二周年. mil.news.sina.com.cn. 新浪网 新浪军事. 2001-11-10 [2022-08-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3).
- ^ 20.0 20.1 第十七章 党群团体 第一節 共產黨組織. 上海民用航空志.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2003-12-22 [2015-03-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6).
- ^ 谭松. 长寿湖: 一九五七年重慶長壽湖右派采訪錄. Trafford Publishing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513225907/https://books.google.co.in/books?id=n20sV2IR3u4C&pg=PA151&redir_esc=y&hl=zh-CN. 2011 [2022-05-13]. ISBN 978-1-4269-89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13) (中文). 缺少或
|title=
为空 (帮助) - ^ “两航”起义.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26).
- ^ 邹霆. 心向祖国 鹏程万里——记全国政协委员、“两航起义”人员、民航总局航行局顾问潘国定. 今日中国 (今日中国杂志社). 1981, (02): 35. ISSN 1005-958X.
- ^ 陈铭. 潘国定:情系蓝天. 纵横 (中国文史出版社). 1997, (11): 53–57. ISSN 1004-3586.
- ^ 潘国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2019-1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04).
- ^ 两航起义纪念飞行DC-3飞机抵达广州. 人民网. 2019-12-05 [2019-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05).
- ^ 75岁“老爷机”飞抵大兴机场. 北京晚报. 2019-12-07: 5 [2019-1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07).
来源
编辑- 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