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

(重定向自公平勞動標準法

公平劳动,是在职场中雇主与受雇者之间相互追求其利益后,所得到的最后状态。凡是雇主对受雇者要求,以及受雇者对雇主的要求都要符合公平劳动。

起源(背景) 编辑

公平劳动标准法是确立最低工资、加班工资、保存相关记录和童工标准的联邦法律。该法影响到在民间 企业和联邦、州及地方政府全职及兼职的劳工。联邦现行最低工资为每小时7.25美元。美国劳工部工资 和工时处负责落实及执行公平劳动标准法中与有关在私人住宅内或是相关从事家事服务工作的规定。 1974年,美国国会扩大了公平劳动标准法的保障范围到从事家事服务的劳工。家事服务工作是指劳工在 私人住宅(永久或临时)中从事与家事服务性质的工作。对于某些特定的家事服务劳工,公平劳动标准法免除了此类劳工有关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描述的法规要求,受雇为老年人或病患、受伤或残疾人士所提供“陪护服务”的非正式保姆和家 事服务劳工,其雇主不需要支付最低工资或加班[1]

法律保障 编辑

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 编辑

FLSA(Fair labor standards act)《公平劳动标准法》是1938年美国罗斯福政府通过的改善劳资关系的法律。该法律又称《工资时数法》,是一项关于有关工人工资与工时的法案。 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由美国国会通过。1933年的《全国产业复兴法》中规定,联邦政府有权管制工资与工时,但该法于1935年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国会遂制定新法。 目的是消除“对维持工人健康、效率和福利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水准有害的劳动条件。”该法规定第一年的最高工时为每周44小时;第二年为42小时,以后为40小时;第一年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25美分,第二年为30美分,以后六年为40美分。该法适用于从事州际贸易以及制造在州际贸易中流通商品的所有工人。 自颁布以来到1990年曾经作了多次的重大修正,受《公平劳动标准法》影响的全美全工时或部分工时的工人多达6000万。

劳动基准法 编辑

内容 编辑

充分就业 编辑

充分就业,并不意味着社会上完全没有失业。在一个动态经济中,并无法百分百的就业。在美国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失业率在6%或5%时,就可视为充分就业。经济学家认为“充分就业”的定义为,考虑摩擦性失业后劳动力的就业水准。追求“充分就业”的最终目的,是要借重就业者去生产财货与提供劳务,如果就业不具生产性,如为减少失业人数,将失业者随便安插,则“充分就业”将无意义。亦言之,有意义的充分就业是生产性的就业,即工作的人使用最低成本来生产财货兴劳务的就业。[2]

基本权利 编辑

生存权利 编辑

最低工资 编辑
最高工时 编辑

工作权 编辑

是指人民能在社会上选择与其身份,才智想合适的工作,以维持其生存权利。对于工作权的保障方式有三种:

  1. 工作权利的获得
  2. 工作条件的维持与改善
  3. 不得因性别而有工作条件的歧视。
劳动三权 编辑

指下列三个劳工权利,目前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认。

  1. 团结权,也称自由结社权,指雇员有自愿团结起来,建立或参加工会等劳工团体的权利。
  2. 团体交涉权,也称集体谈判权,指雇员有通过工会等代表,集体和雇主交涉、谈判雇佣合同的权利。
  3. 团体争议权,也称罢工权,指当和雇主发生争议的时候,雇员有组织集体行动(包括罢工)抗议而不受雇主惩罚的权利。但在罢工一点上,很多国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罢工权的同时,特别排除了特定行业人员(例如公务员教师军人和一些公众服务部门)的罢工权,或者要求其在罢工的时候维持最低服务水准。
工作条件 编辑

工作条件是指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条件一般又称为劳动条件。

  1. 工作环境:指的是劳动者所在的劳动场所的外部环境条件,主要是指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的各种有害因素。通过各种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的测定对劳动环境做出评价。劳动环境不同,在相同时间内其他劳动因素不变,所需付出的劳动消耗量是不同的。在较差的条件下,就要支出更多的劳动。
  2. 劳动强度:劳动强度是劳动的紧张程度,表现为在一定时间内劳动者在创造物质产品和劳务中所消耗的劳动的量。劳动强度是劳动的内含量,而工作日的延长则是劳动的外延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劳动者的经验积累,劳动的外延量可以转化为劳动的内含量,即随着新的机器和技术的采用,工作日可以缩短,但劳动的强度却可能提高。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强度较大的一个工作日比时间相同但劳动强度较小的一个工作日能生产更多的产品,并会形成较大的价值量。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虽然也表现为同一时间内生产更多的产品,但并不增加产品的价值总量,单位产品的价值量还会减少。劳动强度包括以下几个指标:
(1) 体力劳动强度:生产岗位劳动者体力消耗的多少。
(2) 工作利用率:生产岗位净劳动时间的长短,它等于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之比。
(3) 劳动姿势:生产岗位劳动者主要劳动姿势对身体疲劳的影响的程度。
(4) 劳动紧张程度:生产岗位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生理器官的紧张程度。
(5) 工作班制:生产岗位的轮班作业制度。

3. 工作时间

社会安全网 编辑

社会安全网作为“公平劳动”的子项目,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 编辑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专案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福利 编辑

各国的实践 编辑

伟大社会 编辑

伟大社会:1931年的修正案中规定,联邦最低工资得以提高的同时,普通工人的工资必须包含附加福利来同步提高。此外,综合工资最低比率的提高被写进法律,这也将《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未能涉及到的910万工人纳入工资提高范围内。

罗斯福新政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第79A號情況說明書:《公平勞工標準法》(FLSA)規定下的陪護服務 (PDF). www.dol.gov. 2013-09 [2015-06-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6-19). 
  2. ^ 高希均(1986)。经济学的世界:经济观念与现实问题。台北:天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