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

教育學生、傳授知識與技藝的人
(重定向自教師

教师(英语:Teacher中文口语也常称作“老师”,1990年代以前香港俗称先生),又称作教育工作者教员,是大众对教育从业者的称呼,是培养社会所需人才的专业。教师多任职于教育机构;因应社会需要,亦有家庭教师的私人从业者。

职业责任

在教育上,其职责是传授学生知识、学习方法和实践技巧韩愈著作《师说》认为,教师有为学生授道解惑,并指导其学业的义务。同时,《师说》也指出,教师在学生的智慧启蒙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连带叙明文教在历史发展中的影响力,以及教师职责的重要性。[1]

各国概况

菲律宾

要成为教师,必须完成教育学士学位,或一个普通学士学位,并修读18学分的教师预备教育课程,并通过统一的教师执照考试,方具备条件,成为合法教师。

马来西亚

在马来西亚,想成为政府学校的教师的人必须至少拥有马来西亚教育文凭(SPM)或以上的学历,而且马来语及历史课都必须考获C等。但如果想成为独中的教师,就必须考获高中统考文凭。之后,可以选择完成公立大学的教育学士课程,或是就读公私立大学的学士课程并完成学士后教育文凭,或是完成2-3年制的教育文凭。

新加坡

要成为学前教师,一般而言必须接受教育部安排的在职培训。要成为小学教师,若拥有O水准学历,可以接受国立教育学院安排的培训课程。若拥有A水准、理工学院文凭或IB文凭者,可以入读国立教育学院的教育文凭,或是入读包含教师训练的文学士或理学士课程,以成为中小学教师。若是具备学士学位者,则可入读学士后教育文凭,以成为中小学教师。

文莱

要成为幼稚园教师,必须持有指定数目的O水准科目合格的证书及幼稚园教育证书。要成为小学教师,必须持有持有指定数目的O水准科目合格的证书。要成为中学教师,必须持有指定数目A水准科目合格的证书。然后,预备填妥的表格及文莱身份证或外国护照复印本及正本,向文莱教育部申请注册。

香港

在香港,根据教育条例,计划任教本地中小学的人士,都必须先成为检定教员准用教员。以往,香港对教师学历的要求不高,持有文凭或同等学历便足以任职。但是,自2004/2005年度起,新入职的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有学士学历并在入职前或入职后完成学位教师教育文凭,或者是完成主修教育范畴的学士学位。比起英治时代而言,学历要求更是大幅上升。至于新入职的幼稚园教师,则必须拥有教育局认可的幼儿教育高级文凭。

中国大陆

在中国大陆,要任职于公办学校,必须要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获得教师资格证。该试要求准教师要有大专学历(幼儿园或小学)或本科学历(初中、高中或中职),并持有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指定等级(语文、幼儿园要有二甲,其他科目则是二乙)。

台湾

在台湾,依师资培育法之规定,欲成为高级中学以下级别学校的教师者,必须事先于大学修毕师资培育课程,取得证明书,再应考教师检定,通过后实习半年,方能成为合法教师。换言之,台湾的教师一般而言已经至少具备学士学位的学历。因为预防少子化,进行员额管控的关系,目前台湾教师有正式教师,代理教师(聘约制度),代课或兼课教师(钟点制度)。

澳门

澳门大部分幼儿教育及中小学均为接受政府免费教育补助的私立学校,为确保教师质素,依照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自2014年起,任职幼儿教育或小学的教师,需要至少拥有高等专科学位并完成教青局认可的师训课程,或是拥有包含师训内容的高等专科学位。而任职于中学的教师,至少需拥有学士学位并完成认可师训课程,或拥有包含师训内容的学士学位。

日本

根据教职员免许法,具备教育类大学或大学教育学部学历,并修毕文部科学省认定教育课程学分者,可以直接向地方都道府县领取普通免许状,当中可细分为专修免许状(具备硕士学历)、一类免许状(具备学士学历)及二类免许状(具备短期大学士学历)。换言之,任职于日本高中以下级别学校的人,至少拥有相当于副学士学历的短期大学士学历。

韩国

要成为幼稚园教师,必须先完成大学教育系或幼稚园教师培训机构的课程,不需要教师考试,直接取得幼稚园教师证书。要成为中小学教师,则要取得二级教师证书。具体条件为教育大学毕业,或是完成指定大学之教师培训课程,或是满足其他条件,并具有实际教师经验者。

德国

在德国,各邦规定的教师训练略有不同,以柏林邦为例,一般需要完成学士及硕士学位(已经包含教师训练课程),当中硕士学位相当于第一次邦级别的教师考试,之后会进行18个月教师实习,并完成第二次邦级别的教师考试,方可任职中小学校教师。

爱尔兰

要成为小学教师,可以选择完成认可的四年制教师训练课程,或是拥有任何学科的学士学位,并完成教育专业硕士学位课程。要成为小学以后阶段的教师,除了可选择完成认可的教师训练课程外,还可以选择完成指定科目的学士学位,再完成专业教育硕士学位。要成为继续教育阶段的教师,则要完成认可的训练课程。

英国

要成为教师(分为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有两种选择:修读包含教师资格训练课程的教育学士,或是完成一个学士学位,再修读学士后教育证书(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的称呼)或学士后教育文凭(在苏格兰的称呼),以获得合格教师资格(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称为QTS,在苏格兰称为GTCS,在北爱尔兰称为GTCNI)。

澳洲

要成为教师(分为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根据各州标准可能有所差异。一般而言,需要拥有教育学士学位,或是拥有一个学士学位,再完成两年制教育硕士课程,方得到认可,成为该州的合法教师。

新西兰

要成为教师,需要完成经批准的教育学士学位,或一个普通学士学位,加上学士后教育文凭,方具备向新西兰教育委员会注册的基本条件。

加拿大

要成为教师,根据各省和地区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一般而言,需要拥有教育学士学位,或一个普通学士学位,再加上四学期制的学士后师资培训课程,然后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得任职教师。

美国

要成为教师,根据州份的不同,可能会有一定差异。一般而言,需要完成一个学士学位(任何主修),再根据所属州份的要求,完成师资培训课程(为期一到两年)。此时,有的州份可以直接认证,领取教师执照,有的州份要求申请人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作为批核教师执照的条件。完成上述步骤,方得任职教师。

古代称呼

教师最早被称为“师氏”、“父师”、“少师”,“教书匠”,“先生”,“老师”,“师传”初指年老资深的学者,亦是对教师的尊称,私学教师则被称为塾师、馆师、馆宾、馆客,后人对教师的尊称亦有西席、西宾、先生、夫子、绛帐。

现代称呼

在现代世界,教师也被称为“老师”、“教授”(此为大专院校学生对教师的常见称呼),或“导师”等。

中国古代的教师

中国为举世闻名的文化古国,它经历悠久的历史发展,创造出了许多历久不衰的人文艺术,也为后世留下丰盛的非物质遗产。在这些过程之中,“教育”当然是重要的基石,“教师”也是不可或缺的存在。以下介绍古中国的教师职业在平民教育普及前后各别迎来了什么样的变化。

平民教育普及以前

古代中国平民教育普及以前,教师多为家庭教师,因为当时只有皇族以及贵族才有权学习,于是这些人便会聘请一些教师到宫廷中授课,并给这些教师们加封爵位或赐予官职,以示奖赏。自明朝以来,一些宫廷教师改由太监担任,比如明武宗的老师就是著名的大太监刘瑾

平民教育普及以后

春秋时代,至圣先师孔子开创私人讲学的风气,于是使得平民有机会能受教育。此后,各大朝代的政府开始普遍设立书院,也有地方仕绅成立私塾,让有些教师改在这些教育机构里工作,这些人被称为塾师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引进现代西方思想,将“受教权”列为人民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人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并将其纳入《宪法》条文[2],又制定《教育基本法[3],予以进一步保障。

现代的教师

中华民国

清末民初时,中国处于政权交接的状态,天下时局未稳,社会动荡不安,家长观念尚未更新完全,认为孩子“不打不成器”,于是默许教师施行体罚。近年来父母观念改变,便要求老师不得体罚学生,政府也已将“管教”的限度规定于《教师法》中[4],并规定针对违法体罚的教师之惩戒手段。

世界各国

世界各国为维护学生权益,于是透过法律的约束力,明令禁止教师使用体罚来对学生进行制裁。近年来,人们大多选择不婚或晚婚,造成少子化。受到少子化影响,学校纷纷倒闭,教师职缺锐减,想担任教师的人需要更多竞争力,甚至造成流浪教师人数暴增,连带使得失业人口的增加。而且因为少子化,就算教师没有失业,其薪水依然减少许多。

职级

大学层级

大学里,教师往往区分成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等多个职级,有些学校还设有讲座教授以及名誉教授的职级。

高级中学

高级中学各级学校里,教师区分为导师、助理教师、副教授师及教授师多个职级,有些设有讲座教师职级。

初级中学

初级中学里,教师职级分成导师(与高级中学相同)、代理教师,也有人是教师兼任学校行政老师的身份。导师们通常会兼任任课老师,以把自己的专业科目教导给其他班级。代理教师们可能是学校特聘的专业人士,通常无法担任导师。

小学

小学,导师需要独自指导大部分科目,偶尔会有几位任课老师来教导其他非主科的科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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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韩愈《师说》:“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吾师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嗟乎!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古之圣人,其出人也远矣,犹且从师而问焉;今之众人,其下圣人也亦远矣,而耻学于师。是故圣益圣,愚益愚,圣人之所以为圣,愚人之所以为愚,其皆出于此乎?”
  2. ^ 《中华民国宪法》第21条:“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3. ^ 《教育基本法》第1条:“为保障人民学习及受教育之权利,确立教育基本方针,健全教育体制,特制定本法。”
  4. ^ 行政院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网站:教师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学生所为的管教措施,性质为惩戒,如叱责、罚站、退学等。依《教师法》第16条第1项第6款规定,教师接受聘任后,对学生辅导享有专业自主。及同法第17条第1项第4款规定,教师有义务辅导或管教学生。因此,惩戒为教师合法的权限,但如逾越合理必要范围,则为体罚,如打耳光成伤、罚长时间的半蹲举物等。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