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横式书写

台灣自2005年1月1日起將公文直式書寫改為橫式書寫

公文横式书写是指中华民国国家发展委员会所推动将公文格式改为横式书写的一项行政革新,该措施或称为“公文横书”。借着事务管理规则公文程式条例中央法规标准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修正与正式颁行,自公元2005年1月1日起,行政院将沿袭已久的公文直式书写习惯全面改成横式书写。

简介 编辑

1928年11月15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公文程式条例》,第1条规定公文就是处理公务之文书。中华民国现行之公文,分为6类: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

该书写公文规则所适用的机关为中华民国所辖中央机关、地方政府、各级民意机构事业机构公法人以及各级公私立学校等。2004年5月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公文程式条例》;2005年1月1日起,前述机关依法必须将沿袭已久的公文直式书写习惯全面改为横式书写。

修改说明 编辑

 
直式公文
 
横式公文

该修改措施,除了横式与直式之分别外,还有以下改变:

  • 旧公文规则:公文得分段叙述,冠以数字;除特例外,采由右而左直行格式。
    • 新:删除号所列规定,改为由左至右之横书格式
  • 旧:法规条文应分条直行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并得分为项、款、目。
  • 旧:项不冠数字,低二字书写,款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数字,并应加具标点符号。
    • 新:公文的段落数字仍以中文,其余,项、细目全部改为阿拉伯数字。其中,横式公文的说明条文仍为中文,但是法规条文则改为阿拉伯数字(如:第9条)。
  • 旧:各类申请书表、图表、附件、译文、文书附件、许可证、处分书委任书、证照、政府出版品、公务统计报表、机关内部表、收据证书公文,除特例外,应用由右而左之直行格式。
    • 新:改为由左至右之横书格式
  • 旧:其他相关规定:《印信条例》第四条,印信之尺度依附表之规定(其附表书写方式为由上而下,由右而左)。《事务管理手册》文书处理九十一(一)条戳:木(角)质或用橡皮刻制,以长方形为原则;九十一(二)至(九)签字章、钢印、校对章、骑缝章、附件章、收件章、职名章及电子文件章等,并无书写方式之规定,惟相关参考范例以直式书写方式为之。
    • 新:改为由左至右之横书格式

关于数字的一些体例上混淆不清的例子 编辑

公文改制,对于公务人员及一般民众的书写习惯产生相当大影响。除此之外,其规定也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在此举个数字上例子。(有删除号者表示与现今横书规定冲突)

  • 农历正月初五,台湾各地私人机构将陆续开工。
  • 有关九二一地震的叙述,还不够充实。
  • 有关四千八百亿元的军购上限说明在第七大项。
  • 公文字号为院台秘字第09400865175号的描绘,将于民国九十六年施行完毕。
  • 电话请打 (02)4311-8111。
  • 台北市中正区忠孝东路1段2号3楼。
  • 该计划延后周办理。
  • 3国演义的关公叙述是在我报告的第五十六页,而张飞可以2眼不闭着睡觉事情则是在该页页末。
  • 马英九挑战2008。

参考法条 编辑

  • 《事务管理手册》
  • 《公文程式条例》
  • 《中央法规标准法》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