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撤废运动

六三法撤废运动台湾日治时期要求废除《六三法》的总督独裁体制[1]、使台湾纳入帝国宪法体制下的社会运动,希望废除特别法,使本岛人(台湾人)享有和内地人(日本人)一样的法律地位。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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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5月,林献堂东京与台湾留学生筹组“六三法撤废期成同盟会”,推动废除六三法[2],取消特别立法制度,将台湾纳入帝国宪法体制。1920年11月28日,林献堂、蔡培火郑松筠新民会会员在东京麹町区(今千代田区)富士见町教会召开反对六三法的集会。这个运动后来因为林呈禄等人的反对而中止,林呈禄认为此举无异肯定日政当局的“内地延长主义”,而否定以台湾地位特殊为前提的“六三法”,最后整个运动转为突显台湾特殊地位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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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依照《六三法》规定,总督除拥有行政权外还享有律令制定权,可以发布具有等同于法律效力的命令,或以命令径行立法。
  2. ^ 实际上该年《六三法》已失效而改由《三一法》取代,但因《三一法》之正式名称与《六三法》相同(皆为《台湾施行法令相关法律》),内容也大同小异(仅规定总督的命令不得与内地法律抵触),因此当时台人习将这些台湾的基本法文件(包括后来的法三号)统称为“六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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