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是刑事诉讼上,告诉人针对缓起诉不起诉处分、被告针对撤销缓起诉处分所为,声明不服的救济程序。

检察官对被告做出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时,告诉人可以在10日内经由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声请再议。若案件无告诉人,且被告所犯之罪为重罪时,依法检察官应将案件送交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再议,称为职权再议

被告之缓起诉处分经撤销者,亦可经由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声明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