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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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庭(英语:Court-martial,缩写CM),亦可译为军事法院军法审判军法处置等等,是依照军法审判关于军队等军事组织的犯罪或者在军事组织下的成员犯罪(如军人)的法庭复数以上的军事法庭,即可组成军事法院(Military court)。

二战期间,英国空军妇女辅助队英语Women's Auxiliary Air Force进行模拟军事审判的黑白照

军事法庭的军事审判权(Court-martial jurisdiction)的界限不尽相同,有的把军人犯法并入普通法院审判,有的仅保留战时军事法庭,有的依照军人所犯罪行区分至普通法院审或军法审,有的把军法审独立于普通法院外;至于对象,有的包含军眷,或者是平民若触犯军法时,亦得移送军法审判。

有的军事法庭在基于机密需要下,可以选择不公开审理,或者不设置陪审团;有时在军人判刑未确定前,会先做出拔除军衔、勒令退伍、拘束其人身自由等处罚。

概述 编辑

西方军法起源于罗马法,当时为全民皆兵社会,并无明确区分平民与军人犯罪;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成立警官法庭(Constable's Court),才有独立处理非平民身份人员犯罪之审理法庭,与平民分隔;1523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制定军事刑法典(Military Penal Code),随着军力扩展被推向欧洲;1642年英国正式成立军事法庭以取代警官法庭,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叛乱法》,后为美军作为其军事法的基准。

各军事法庭 编辑

  中华民国国防部 编辑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南京军事法庭)对日本军发动南京大屠杀的审判。

2013年洪仲丘事件爆发,25万人集结于在总统府前的台北市凯达格兰大道抗议,促成立法院三日内修正《军事审判法》,为避免军方介入影响军检、军法官审判,把军人案件审判权在非战争时期(未经总统宣战时期、非戒严时期)全部移至普通法院检察署起诉、普通法院(刑事庭内的军事专业法庭)判决,以避免军检、军法官介入军人案件审判,产生利益冲突;但战争时期相关军事案件依旧由军检署起诉与军事法庭审判。

  中国人民解放军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法院分为高级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级军事法院(战区法院)、基层军事法院三级,属于专门人民法院。其中解放军军事法院业务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双重领导,对应上诉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

丹麦国防军 编辑

2005年刑事改革后,军事法庭仍属于丹麦国防部所辖,但不再负责审理军人触犯刑法案件,仅处理一般的行政处罚[1]

澳大利亚国防军 编辑

废除以往单独设立的军事法庭,仅保留军法审判系统(Court Martial System),因为被澳洲高等法院宣判违宪(旧澳大利亚军事法庭主张有终审权)。

  比利时国防军 编辑

依照欧洲人权公约,2004年废除非战时军事法庭。

  加拿大武装部队 编辑

加拿大军事上诉法院英语Court Martial Appeal Court of Canada成立于1959年,1998年后废除死刑

  捷克 编辑

1993年1月1日独立后,废除军事法庭,军人犯法并入普通法院审。

  德国联邦国防军 编辑

1949年西德成立后没有常设军事法庭,两德统一后西德作为存续国,故至今军人犯法,仍交由普通法院审理。

  印度武装部队 编辑

印度军事法庭起源于英属印度时期,目前三军有各自的军法(陆军法、海军法、空军法等),海岸警卫队也有自己的军法,各军的军法庭独立于普通司法系统,过去被视为是军队行政权的一部分;近年来,由于国民观察到其他民主国家在军事司法上的改变,纷纷要求其改革其不合时宜的军法系统,2007年成立的AFT(Armed Forces Tribunal)被视为一个里程碑。[2]

  英国军队 编辑

根据《2006年武装部队法英语Armed Forces Act 2006》,过去的陆军法(1955年)、空军法(1955年)、海军军纪法(1957年)下所设的平行军审机构整并为一,其审理权限包含军人与平民雇员的犯行,但上诉后由普通法院审理,最终审归为英国最高法院

  美国军队 编辑

美军的军事法庭制度过去也是参考自英国,故陆海空三军与海岸警卫队都有自己的军事法庭,其可略分为简易军事法庭(summary court-martial,SUM.CM)、普通军事法庭(General Court-Martial,GCM)、特别军事法庭(special court-martial,SP. CM)等,各军亦设有各自的上诉军事法庭(court of military appeals,COMA)。

  日本自卫队 编辑

日本投降后,依照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不能拥有军队,日本国宪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不得设置司法权以外的特别法院日语特別裁判所,故日本战前的军法会议不得继续存在。根据现行自卫队法日语自衛隊法规定,日本自卫队队员若犯罪,和非自卫队员(即平民)相同,皆交由普通法院审判。

参考文献 编辑

引用 编辑

  1. ^ 丹麦的军审改革简介请见:The Danish Military Prosecution Servic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英文)
  2. ^ 相关新闻可参考Indian Military News(英文),相关论文可参考当代印度宪政体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国际研究季刊》,第2卷第4期,页 1-30,2006。(繁体中文)可知过去印度的最高法院对军事法庭的判决并无裁量权。

来源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