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屏县位于云南省,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6月11日置。此时,第二次国共内战已经进入尾声。至12月9日,云南省主席卢汉宣布云南“解放”,投向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历史沿革 编辑

  •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6月11日,总统指令准云南省增设南屏县。[1]

总统指令 穗统一字第二十五号 三十八年六月十一日

令行政院(仍另行文) 三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卅八穗四字第四四六八号呈,为据内政部呈,以云南河口麻栗坡对汎督办公署合并为滇越边区对汎督办公署,并将两对汎督办公署原辖各乡镇分别划还原属各县暨增设南屏新县一案,核属可行,抄检原件,呈请鉴核明令公布并颁发南屏县印由。
呈件均悉。准予公布。县印仰候饬局铸发可也。此令。
代 总 统 李宗仁
行政院院长 何应钦

管辖区域 编辑

麻栗坡督办署所辖田蓬镇、才利乡、上钨乡、崇普乡、金禾乡、马浪乡、董利乡、者林乡、古竹乡、官渡乡及广南县辖下理达、南屏乡设立一县,县名为南屏县[2]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总统府公报第226号
  2. ^ 《治理与认同:民族国家语境下社会秩序形成问题研究:以1840-2000年云南边疆民族为中心》